对法拍降价幅度不认可,在拍卖流拍情况下,能否撤销司法拍卖?

茜茜深耕 2024-05-13 03:47:03

01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执复20号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青海高院(2023)青执异5号执行裁定,依法支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确认青海高院对(2021)青执4号、12号案件的两次拍卖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重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青海高院在同一案件中前后两次拍卖价格的确定存在严重差异,违反了“同案同判”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原则,属于滥用司法权。(2023)青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中简单认为并未违反拍卖降价规定,有意回避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后执行局告知申请人第二次拍卖降价5%,于是又向执行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二次拍卖时按照降价20%确定起拍价,但仍未获执行局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现二次拍卖公告已发出,只降价5%。

4.申请人认为执行局违背“同案同判”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原则。本案是由于分期付款产生的多次申请执行,但是本质上仍属于同一案件的执行。在同一案件执行过程中,几次拍卖时起拍价和降价比例的确定应当是一致而不能出现较大差异。

三、执行局既不同意申请人减少拍卖部分资产,又明确表示必须以全部资产以物抵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强迫申请人要么以物抵债给二被执行人支付近2000万元的超出债权的对价,要么选择终结执行。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中的拍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21)青执4号、(2021)青执12号案件的两次拍卖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申请重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此,本案应当着重审查本案是否符合撤销司法拍卖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撤销司法拍卖的目的,是使司法拍卖效果归于消灭,回到没有司法拍卖的状态。在流拍情况下,是否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撤销拍卖,需要分析司法拍卖及流拍的本质意义。司法拍卖虽然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但其与一般拍卖行为仍有一些共同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对要约邀请进行了明确,即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司法拍卖公告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流拍也就意味着无人在特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发出要约,标的物没有成交,无需通过撤销拍卖程序即可以产生标的物权属状态不改变的效果。司法拍卖公告因无人竞拍、无人发出要约而自动失效,也无需专门通过撤销程序实现这一效果。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前提是司法拍卖已经成交,否则没有撤销的前提条件。

根据青海高院查明事实,青海高院已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房屋、温室大棚等财产以总评估价5539.66万元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拍卖,一拍流拍后,在总评估价5539.66万元的基础上下调5%即5262.677万元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进行拍卖,现二拍也流拍。由于司法拍卖已经流拍,本案不存在撤销司法拍卖的前提。申请执行人如拒绝接受将流拍财产交付其抵债或者认为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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