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本报从黔南州应急管理局获悉,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厦安磷矿1·12冒顶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岚关乡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厦安磷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8.36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单位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厦安磷矿位于瓮安县岚关乡境内,法定代表人史**。2023年8月15日,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将瓮安厦安磷矿扩建工程发包给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2029年12月1日。施工单位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付**。
经查明,2024年1月12日上午7时30分,瓮安厦安磷矿带班矿长高**和项目部带班矿长谭**在调度室组织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并安排当天井下作业。上午8时,作业班组钻工赵**留(班长)、马**华入井到达1120平巷内与胶带转载平巷岔口处的作业面,对1月11日挑顶爆破遗留的大块浮石和未施工到顶的顶帮进行炮孔施工。
打眼完成后,交由爆破员喻**福,何**多进行装药爆破,赵**留到1143平巷警戒,马**华到1100平巷进行警戒,9时51分放炮,烟散后赵**留、马**华相继回来。马**华在1120平巷分岔口左下帮手持一根三米长排险杆对顶帮进行排险,在排险过程中,马**华头顶部岩体突然冒落,冒落区域面积约11㎡、近似5.5m*2m*1m的三角体、体积约4m³,马**华躲闪不及,被砸中倒下。1月12日11时56分,瓮安县人民医院宣布马**华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1120平巷原巷道采取喷浆支护,喷浆厚度未达80mm以上的设计要求,且在1月11日进行了爆破作业,对喷浆支护产生了破坏,原巷道围岩应力发生改变,致岔口处顶帮、边帮岩矿不稳定,多存在裂痕、分离、大浮石,极易冒落。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组织作业人员在冒顶风险较高的1120平巷与胶带转载平巷岔口进行撬毛等作业时,安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未有效辨识存在的风险,未采取加强支护或临时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及时发现巷道顶部岩矿体离层,在进入已形成浮石的顶板下方进行人工撬毛作业时,顶板矿岩突然离层冒落并击中掘进工马**华,造成本次矿井冒顶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包括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违规组织井下采掘作业。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冒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4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其中,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厦安磷矿矿长张**祥,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何**文,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安全生产从业资格三个月。
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刘**良,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六个月。
此外,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处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建议对3名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建议对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瓮安厦安磷矿当班安全员朱**宜、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鑫光矿业项目部当班安全员陈**海,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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