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10时5分许,武某驾驶某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洛某某受伤,当日12时35分洛某某被120送至经某县医院抢救,术后,2021年7月13日5时32分死亡。
入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创伤性凝血病3.脑震荡4.左侧额顶部皮下血肿5.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6.左侧液气胸7.右侧气胸8.双侧肺挫伤9.左侧胸壁皮下气肿10.肝脾挫裂伤11.腹腔积液12.左侧内外踝骨折13.左外踝皮肤裂伤1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被告某县医院辩称
1、原告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误。死者洛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宣布死亡,故死者洛某某应当按照2022年度某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4元/年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为157040元。
2、精神抚慰金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系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收治的都是各种疾病缠身的病人,客观上存在部分病人无法救治的情况,且洛某某死亡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故精神抚慰金不应由被告承担。
3、原告诉请冰棺使用费、尸体解冻、清洗、化妆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属重复计费。
4、死者洛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12:35因车祸入院,于2021年7月13日4:20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在院住院时间不足24小时。故原告诉讼请求中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车损、施救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5、原告主张被告承担40%的责任无任何依据。被告系二级甲等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洛某某在被告处的救治行为属交通事故发展的延续,无法律层面上的“中断”事件。
且被告对洛某某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期间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且已经做到某县高医疗水平。洛某某当时的伤情不宜转诊,转诊的路上可能就会死亡。
6、如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被告认为应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比例。
三、尸检结果
洛某某系2021年7月12日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合并术后腹腔大出血,从而引起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四、公安籍贯鉴定意见
建议2021年7月12日交通事故对洛某某死亡的参与度为40%-50%。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洛某某无责任。
五、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受害人洛某某,男,生于1951年3月8日。某县医院对患者洛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洛某某死亡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患者的外伤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提示及术中所见,某县医院失血性休克、脾破裂的诊断明确,具有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证,术中脾脏破裂出血给予脾脏切除术符合医疗原则;
2、但存在术后对病情观察、分析不细致,病历书写不规范,当临床出现血压不能维持、血常规动态监测血红蛋白呈进行性下降,腹部膨隆等表现应怀疑为腹腔出血,未行腹部B超检查,属于医疗过错。
3、患者系严重创伤后出血性休克死亡,尸体解剖腹腔见大量积血已明确。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判决,被告某县医院40%的责任,赔偿219115.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