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季同谈社会 2024-11-09 05:10:1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1月、2020年7月,济南A公司从外地采购煤炭,没有获取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降低成本,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济南A公司财务负责人,找到关某某购买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关某某通过签订虚假运输合同的方式利用实际控制的山东B公司、新泰C公司为济南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税额310027.58元,关某某获得195257元开票费。

经税务部门证明,关某某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济南A公司抵扣税款。

案发后,济南A公司已经将税款补缴。

2020年10月26日,张某某主动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张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未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其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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