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被咬半个月找不到狗主人,知情人爆料,网友:依法追责

爱普发何吕 2024-11-30 19:01:03

河南信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3岁男孩和妈妈在明港镇广场玩耍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罗威纳犬严重咬伤,头部缝30多针,至今未找到狗主人。

视频中,咬人的罗威纳被众人制服拴到树上,孩子满脸是血惨不忍睹,头部缝30多针,狗的主人至今没有露面!

男孩家属介绍,事发当天孩子在广场玩耍,一只未拴绳的罗威纳犬猛地靠近孩子,将孩子脸部咬住拖走。

孩子妈妈边追赶边呼救,最后在热心市民的帮助下才把孩子救下来。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孩子被咬浑身多处伤口,送医后缝了几十针,头部被狗咬的牙印像镶嵌进去一样。

孩子眼角被咬开,医生说差点咬到眼球。孩子住院了半个月报销后花了六七千元,后续还要进行脸部手术。

报警后,警察帮找了几天狗主人,但是未找到,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未立案。当时现场有很多人拍了视频,狗主人看到后可能躲起来了,希望狗主人站出来承担该有的责任。

随后,视频下方有ip号显示河南的网友留言:在我们镇上发生的事,到现在狗主人还没找到!要是镇上更好找了,这种狗你们一个镇也没几条,在狗咬人周边几公里一排查就找到了

对此,还有不少网友积极出谋献策:狗认路,绝对能找到狗主人。给狗不说饿3天,断水断粮1天,拉着狗绝对能找到主人,哪有狗不认门的?

让当地管理部门赔偿,不行直接起诉当地公安局。那么多的监控摄像头,找不到狗主人?以前没有摄像头的时候一天就能找到被偷走的自行车?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呢?

1、涉事的罗威纳犬在河南属于禁养的烈性犬,主人养狗的行为就已经违法了!

首先,《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2018年12月26号公布的《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烈性犬种类有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等。

据上述规定,首先养罗威纳犬已经属于法律禁止的烈性犬,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狗的主人在养狗的时候,遛狗不拴绳行为,或者直接没有拴绳,也属于违法行为!

此时,按照信阳市当地的管理规定,对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敢做就要敢当!狗的主人应该积极主动站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1247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的,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即便是被害人自己故意被咬伤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所以说,涉嫌伤人的狗属于禁养烈性犬,现在养生的小孩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狗的主人应该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括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等!

3、很多网友呼吁,应该依法追究狗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可以养狗,法律不干涉个人自由!但是,不能养猎性犬,而且要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发生了狗伤人的事件,主人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同时,从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很多惨剧来看,狗主人饲养明显对他人有人身威胁的烈性犬,而且放任烈性犬咬伤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轻伤以上,事后又不出面,逃避法律责任,确实应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讲,烈性犬具有人身危险性,而且散养,没系绳,对社会公众就存在潜在的危险,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些案件中,完全可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像网友所说的,在家养、在家遛、勿扰民,你就是养狮子老虎,都不管你!未牵绳,或者伤人或死亡,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不牵绳一律视为流浪狗,打死勿论!狗患不除,民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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