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库:不能对轮候查封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茜茜深耕 2024-07-29 03:37:02

参考案例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6-2-471-004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0)黑民再10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轮候查封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案外人针对法院的轮候查封措施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执行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轮候查封的适用范围。轮候查封不是重复查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已被查封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但可以进行轮候查封。轮候查封不仅仅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因不同案件也可以适用,即同一法院因不同案件对同一标的可以轮候查封。(2)案外人异议是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对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需要享有实体权利,且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提出执行异议。而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权利,在转为正式查封之前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不会造成损害亦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据此案外人对此无权提起执行异议。因此,案外人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异议。(3)对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如债权人对审查结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则需查明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

作者名称:陈丽萍,陈纪豪

来源:民事执行实务精要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在其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这是因为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在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前,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效力。

实务要点: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案件能够执行到位多少金额,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因此,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此外,由于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是正式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无论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都应当向首封法院提出,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 阅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