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一拍流拍后,还能接受以物抵债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22 08:56:47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来抵偿其所欠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法以现金方式履行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时会考虑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物抵债,法院将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司法拍卖是法院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公开出售的一种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拍卖一般分为一拍、二拍和变卖三个阶段。

司法拍卖(网拍)过程中,如果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是否还能接受以物抵债?

最高院在《某房地产公司、张某甲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

本案哈尔滨中院处置案涉房产采用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综合上述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

因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