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4日,刘某某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12月27日,刘某某出院。出院记录中载明:“出院诊断为: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2型糖尿病;3、脑出血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大小便失禁。
急查头颅CT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予以脑外科会诊建议患者颅内出血,手术指征明确,但患者年龄大,手术风险大,效果差;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告知目前病情危重,相关病情费用及预后,随时可能出现危及生命。
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知晓病情,要求自动出院,自愿承担任何后果。”出院当日的18时45分,刘某某在家中去世。
二、患方观点
患者家属在拿到一系列材料后,发现医院存在看护不到位,医疗过程用药严重错误等情况。另外,被告在病人入院后治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治疗,没有尽到对症治疗,使用药品明显不当。
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是造成刘某某死亡主要原因。现原告作为死者刘某某的近亲属,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一院赔偿原告合计289236.56元。
三、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辩称
1、依据相关规定,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金依然适用老标准,每年标准应为(26721+6215)×1.8=59284.8元。该患者的医疗过程是在2021年发生的,故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我院认为应用老标准进行计算;
2、依据鉴定结论,我院同意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由法庭酌情,住宿费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认可不超过一万元。
四、死亡原因
患者死亡后末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不明,根据现有病历资料临床考虑其死亡原因为脑出血破入脑室。
五、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刘某某,男,生于1943年11月8日。刘某某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一级护理按照护理制度,护士每小时巡视病房,如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根据现有资料,未发现医方违反规范。12月27日13:30左右发现患者病情恶化,医方予心电监护、吸氧、急诊完善头胸腹CT检查并通知患者家属,明确脑出血诊断后,及时请脑外科会诊并给予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等抢救,符合医疗规范;
3、双联抗血小板治疗用于急性冠脉综合征(ACS,心梗、不稳定型心绞痛等)及其接受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支架术等)的患者,能够显著降低早期和长期不良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颅内血管狭窄、急性轻型缺血性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亦是双联抗血小板治疗的适应证。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该患者既往无冠心病史;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入院后头颅部MR平扫检查无新发脑梗死表现;无相关颅内血管造影检查提示患者存在颅内血管狭窄的情况。医方在未明确患者病因的情况下给予阿司匹林、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双抗治疗,且联合应用大株红景天注射液及红花黄色素活血化瘀,后加用前列地尔注射液治疗,治疗依据不充分。
4、患者老龄,有高血压、糖尿病及多发性陈旧性脑梗死病史,为脑出血高危惠者,与其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亦有一定因果关系。
七、庭审意见
本院确定被告某一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62087.1元+348640.5元+500元)×50%=205613.8元。另,被告某一院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赔偿220613.8元。至于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八、法院判决
2024年4月3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220613.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