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常出现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滥用权利,导致公司经营收益被转移,小股东权益经常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眼看着公司每年在增加投资,然而到了年底分红却少的可怜,甚至没有分红。小股东无法得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于公司账簿一无所知,无法举证主张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变得尤为关键,它不仅是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窗口,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那么,小股东应如何有效准备查阅公司账簿呢?
01.股东知情权诉讼准备1.确认主体资格:所查期间为公司股东,提供公司股东工商登记证明。
2.完成前置内部救济程序:
(1)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的查阅请求,说明查阅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查阅目的。
(2)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公司未予回复或者拒绝。
3.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查阅。
4.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况:公司若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2)股东可能向他人通报损害公司利益
如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该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5.股东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行使知情权。依据该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
02.总结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向法院起诉前需要充分按照程序实施内部救济。向公司发函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要初步说明行权目的,例如为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等。若公司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或明确拒绝,建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举证责任相对较小,行使知情权之诉只是股东利益保护的开始。当查阅到的信息中发现有股东或高管涉嫌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还要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来挽回股东利益损失。
0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