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传销是1990年从国外引进的,当时由工商总局与美国雅芳公司为首的十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0年的合同,如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允许以传销的模式在中国运行。其实在国外它不叫传销,它是叫多层次分销。
当时我国正处于是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为了加速经济发展,从国外引进很多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传销就是其中之一。引进传销,一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经济上也能得到一定的发展,还可以增加一部分税收,于是在1994年重新审批了40多家公司,这几十家公司在国家的严密监控下运行得非常好。就拿安利公司来说,虽然安利公司在中国投资不到两个亿,但是每年在中国就能赚走高达一百亿。外国的公司在中国运行得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自己人不能做呢?到1996年的时候把审批权由国家工商总局,层层下放到各省、市、县工商局,直至基层工商所。由当时的40多家传销公司一下子猛增到1998年的几千家,从业人员高达两千多万。一下子发展得这么快,管理肯定跟不上。
就在传销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后果。首先就是传销商在利益的驱使下,故意把商品价格抬高来获取高额利润,当时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款“爽安康”牌摇摆机。
摇摆机
它的出厂价只有260元一台,传到福建是4000元一台,传到新疆的时候高达8000元一台。这就严重地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就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安定因素,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这种大趋势下,1998年4月21日,宣布暂时取缔传销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