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奇车上文,宣传社会人”共享汽车途歌被判侵权赔50万

红星深度 2019-08-16 15:31:18

因为经营的共享汽车上文上了小猪佩奇的图像,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起诉指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

红星新闻获悉,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途歌佩奇车上文”商业宣传惹纠纷

据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

经原告十余年的持续努力,该动画片及基于该动画片相关角色形象开发的玩具、卡通书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群的普遍喜爱,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记者注:正确写法应为“文”)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途歌称未因用此作品有较大收益

庭审中,被告途歌公司辩称,其已于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

途歌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在使用期间并未造成原告50万的经济损失,反而扩大了其美术作品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进一步提高了其美术作品的知名度。

另外,被告并未因本次使用涉案作品,而给自身带来较大收益;向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担3至5万元的赔偿。

而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

法院认为,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被告想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要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

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丧失。但是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因此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法院详解为何支持50万元索赔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本案可通过在原被告双方间虚拟交易而计算出正常的许可费。从许可使用费角度考虑,该院认为,正常的许可费金额为50万元。

首先,2018年小猪佩奇形象在我国已经成为受广泛欢迎的现象级文化产品,该形象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国已经有数百项授权和衍生品协议,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享有较高的议价能力;

其次,因小猪佩奇形象不仅仅在儿童群体中广受欢迎,亦受到成年人的追捧,甚至成为一股潮流,该形象具备进入共享汽车领域的可能性;

再次,从被告的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吸引社会关注,共享了小猪佩奇形象的粉丝流量,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进行相关主题活动的商业宣传,实现线上线下流量共享,被告借势小猪佩奇化身成为“社会车”,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该种使用方式较高程度的利用了小猪佩奇形象所蕴含的市场价值;

另外,从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来看,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被告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的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其侵权的时间较长。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上述正常许可费金额即5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该金额。据此,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497346元予以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图据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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