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面前,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借口。9月12日,四川乐山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廖某某(男,27岁,本科学历)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据了解,这起案件发生在8月5日晚,廖某某在乐山市图书馆学习完后,在公交车上对一名11岁女孩进行了猥亵。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对社会道德底线构成了严重冲击。
8月10日,廖某某便投案自首。然而,廖某某的自述却让人感到震惊和愤怒:“我一直没有女朋友,连续3年考研没考上,最近复习考研压力很大,在公交车上看到那个女生有点内向又穿着短裙,为了追求刺激才做了这件事。”
廖某某的行为无疑是极其恶劣的,他利用自己的困境作为借口,对无辜的小女孩进行了侵害。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更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严重践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廖某某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将自己的错误归咎于他人,这无疑加重了他的罪行。
然而,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并不会因为被告人的动机和情绪而有所减轻。廖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猥亵儿童的相关条款,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决决心和严肃态度。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重要。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惩,无论犯罪者的动机如何,都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