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30000块,银行让先签字确认,遭男子怒怼:钱在你手里我连看都没看凭啥签字?!

莎莎物语说 2024-11-08 15:16:47

“这回银行碰到硬茬了!”男子去银行取30000元,柜员点过现 金后,没有把钱交给男子,反而要求男子先签字确认,男子怒了,质问柜员:明明还在你手里,我连看都没看,你就逼着我签字,我为什么要签字确认?钱少了或者有假的怎么办?谁负责?可柜员却说:这是银行的规定,客户必须无条件服从,你不签字就不给你办理!一.【案情回顾】

李建成走进银行,准备取30000块钱,这笔钱对他来说,是儿子的学费、是父母的赡养费、更是他肩上的房贷和车贷。现在的人啊都不容易,钱挣得不容易,花得却像流水一样快!他叫了号坐在椅子上,然后安静地等待着。终于轮到他了,他走上前,把银行卡递给柜员,然后说:“取3万块钱。”柜员接过卡,开始了一番操作,然后,从抽屉里拿出三沓钞票,整齐地放在柜台上。接下来柜员并没有将钱递给李建成让他清点确认,而是指向了旁边的签字板:“请您先在这里签字确认。”李建成一听就不高兴了,他不明白,为什么在钱还没到他手里之前,就要他签字确认?

他愤怒得大声质问柜员:“我现在必须手里拿着钱,你现在验完该给我了吧?给完我自己会点!你现在不给钱,钱都没在我手里,我看都没看,你让我确认我怎么确认怎么签字?”李建成义正词严地说着,而柜员的回答却是一如既往冷冰冰的:“这是我们的规定。”李建成的眉头皱得更紧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如果钱少了,或者有假 钞怎么办?你说谁负责?!”柜员的表情依旧没有变化,她只是机械地重复着:“这是我们的规定,客户需要先签字确认,否则无法办理。”此时,李建成的不满已经升级成了愤怒:“你们这是把风险转嫁给我们客户!如果签了字才发现问题,你们一句‘客户已签字确认’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的规定公平吗?”争执声越来越大,引得周围人纷纷投来好奇的目光,柜员感到有一丝尴尬,但她仍然坚持:“不签字,就不能办理业务。”

李建成愤怒地拍打着柜台:“你们这什么霸王条款,根本就是欺负人!我们来存钱,啥规矩都没有,一取钱,规矩一大堆。规矩都是由你们来定的,条条框框都对自己有利,侵犯储户的利益,还要我们无条件服从?!”此事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说:“离柜概不负责,只针对客户不针对自己,银行从来制定的都是霸王条款。”还有网友说:“一直都是先签字,再从窗口取钱,知道不对,但玩不起,规则制定者耍流 氓,老百姓只有低头的份。”但也有网友持相反意见:“那银行把钱先给你了,你没签字跑了怎么办?不相信银行可以不存银行啊,又没人逼,真是无理取闹!”这场争执,看似是关于3万元的取款,实则更是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较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读此事呢?二.【案情分析】1.客户质疑的合理吗?

李建成对银行的质疑,从法律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李建成认为,银行的规定侵犯了他的核对权和知情权,这与《民法典》中提到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银行要求客户在未实际接收到现金的情况下,先签字确认,显然与这些规定不符,因此李建成的质疑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2.银行规定有无道理?银行的规定,从其自身管理角度来讲,可能旨在提高办事效率,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因个别客户延迟而导致的业务堆积,然而,这种规定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银行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其内部规定若与法律相冲突,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也指出,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银行要求客户在未核实金额前签字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合理。三.【结语】综合来看,李建成的质疑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而银行的规定则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足够尊重。银行应当重新审视并修改其服务流程,确保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能满足消费者对公平交易的需求。在法律框架内,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上,以维 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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