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喷金融消费者?权益升级!三部门联合发文,韭菜能否迎来春天?

沛春娱娱 2024-07-01 18:19:15

基民股民看过来,韭菜还能当多久?金融消费者,见字就要喷?先别那么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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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被广大“金融消费者”热议。

有人这样说:消费就是你把钱花出去回不来叫消费,投资是有回报的,这就是两者区别,所以说买了大A别想回本了。

金融消费者这个词好,让我突然有种释怀的感觉,因为我本以为自己是在投资,原来是在消费,既然是消费,那么还想什么呢?

这其实是悲观者的无奈。

有人说:金融消费者这个词比韭菜亲切多了,花钱买个垃圾,股东那也叫股东呀,也是有产业的人了,心里那个爽啊。

感谢新名词,找到了法律依据,3.15消费者保护日, 投诉某些银行的、早该遭报应的理财经理!投诉诱骗买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这是乐观者的调侃。

当然,也有人直接问:这是一个雾里云里倍岀,不知所云的新词时代,但它能否适用《消法》呢?

作为消费者,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时,的确有提起赔偿的权利,甚至可以获得三倍赔偿或更多。

但作为金融消费者,是否也具有同样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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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这次《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说的究竟是啥。

它的主要内容大概可以归结为这么几块: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这份公告更明确了三部门的职责分工,指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就是金监总局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权益保护机制。

这么看,金监总局属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它将协调资源和政策,形成统一高效的保护体系,可能更确保了市场监管的一致性。

其二.,金监总局几乎通揽了服务标准制定、信息披露规则、投诉处理机制、风险提示要求等,以此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公平、透明的金融服务。

简单看,是不是能这样认为,证监会以后不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统一体了,原来的工作他们自查自纠多,现在不行了,工作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了,你再想耍赖偷懒浑水摸鱼?不行,有人看着呢。

第三,这份公告强调了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尤其指出将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大概这三点是整个报告的精华部分,也是具有实质意义的三点。

大家要注意,这是“工作安排公告”,工作安排的意义是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说干就干。

所以,基民股民们受伤了这么多年,是不是该对这份公告有所期待呢?

因而要注意一点,公告架构了监管和投诉处理机制,可能会就此打通消费者补救途径,也就是说,将来再因欺诈发行形成的股民损失,要求补偿或赔偿可能会有希望获得。

当然,在全民对股市的信任度降到历史低点的关键时刻,这份公告能否重新树立和增强公众的信任呢?其作用还有待证实。

所以,看到这里你是不是对作为金融消费者有了新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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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告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顺应和对接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符合国际上对股民权益保护的普遍趋势。

其实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一个新的名词,在中国不是,在外国更不是。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国家机构首次正式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是首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化尝试,虽然属于“试行”,但它为后续更全面更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到了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出台了。

所以这么看,金融消费者这个叫法其实并不新鲜,它并不是“一个雾里云里倍岀,不知所云的新词”,只不过现在把“金融消费者”概念又做了具体表述和详细规定,可能更完善了。

以往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并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得那么好,以至于大家都感觉不到,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金融消费权利究竟该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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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看外国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以及他们如何做的。

先说美国,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主要体现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旨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并因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案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意指“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是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

而所谓的“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而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所以,在一个重点强调和保护私产的国度里,法案因而会更加大对消费客户的个体保护。

作为提供金融产品的一方,无论是股票还是其他金融产品都不敢做虚假陈述。譬如作假财务报表或欺诈上市,那其实是自掘坟墓,而因此金融消费者可能会因此获得巨额赔付而一夜暴富。

再譬如英国,英国2010年的《金融服务法》,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不仅涵盖已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还包括可能接受服务或享有与金融服务相关权益的人。

后来,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限定为非出于贸易、商业或职业目的行事的自然人。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要不是商业性质的金融服务,任何自然人都被视作金融消费者。

你看,这跟我们的消费者概念是不是一样?

所以这么推演来看,只要不是职业打假的,因为他具有商业利益,除此而外任何人都是消费者,是不是这么个理呢?

从以上可看出,相比较而言,虽然英美都致力于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但英国的定义更加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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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2016年,在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所以“金融消费者”定义的主体范畴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

这里边重点强调了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应限于“个人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目的。

我们的金融消费者定义与美英虽然有一点点不同,但同样在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公平交易权等方面规定,确保获取真实、充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并在交易中得到公正、平等对待。

所以,买股票基金保险的人是不是金融消费者呢?

当然是,只不过,证监会喜欢使用“投资者”这一概念,虽然这一概念在具体场景下可能会与“金融消费者”有所区分,但并不妨碍基民、股民、险民的“金融消费者”这一事实。

所以,当你还在问,“有人又整出了一个金融消费新名词时”,你看了这些或许就能明白,金融投资和金融消费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了吧?

其实,我们看这份三部门的“工作安排公告”,重点是要知晓并理解,上边是怎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的,是如何安排和实施的,是不是对保护金融消费者做到位?

如何切实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目前来说其实是个挑战,是一个关于未来金融市场和中国经济发展的挑战。

希望这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能够成为定海神针,若成功,这是所有人之福。

个人观点,谢谢阅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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