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论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是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很多一人有限公司,实际有很多股东,只是工商登记为一人而已,性质上是唯一股东代持股份。那么当有的股东要转让股权,各方经常只是口头上谈好,约定一个转让价,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如何认定这种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法律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并没有特别要求,故股权转让合同采用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因此,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表明股权转让的合意确实存在,合同即可成立,是有效的。
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交付股权和支付对价。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那么当事人可以提供股权转让合意存在的其他证据,包括股东会决议及其他能反映股权转让意思表示的文件。
转让方没有书面的合同,也未收到转让款,有的受让方拒绝受让,其实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受让方违约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转让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受让股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