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红包来了,个税怎么算?刘强东大手笔背后的税事解读
2025年伊始,一则“刘强东给家乡村民派发万元、十万元大额红包”的新闻引爆网络,让无数人羡慕不已。不过,随之而来的疑问也接踵而至——这些红包需要缴个税吗?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红包与个税的世界,揭开这背后的税事真相。有律师表示,要按20%缴纳,这是站得住脚的吗?
红包的“身份”决定了它是否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红包是由企业派发的,那么个人收到的这笔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在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非本单位人员赠送的礼品,就属于这种情况,需要缴税。
但如果是个人派发的红包,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强东作为个人给乡亲们派发的红包,无论是现金红包还是网络红包,都不需要缴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同时,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总局解释如下:
现金网络红包
发放主体为个人时
亲朋好友间互相派发、收取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放主体为企业时
①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如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发放开工利是、过节红包等,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②给本公司员工以外的个人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如通过扫描饮料瓶盖二维码获取的现金返现红包、在电视节目“摇一摇”活动取得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包(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注:如个人在获得企业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前,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如协助企业填写网络调查问卷等,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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