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花1.5万元集卡,家长:老板只退800元,网友质疑老板有责任

爱普发何吕 2024-09-09 09:41:55

浙江金华,有男子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他的孩子在暑假期间,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花了1.5万块钱,他去找老板要说法,对方竟表示这是家长监护不力,最终只愿意退800块钱,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邵先生发现孩子在文具店集卡,暑期近2月花去了至少有15000元,和孩子反复沟通之后,才知道这些钱到哪些地方去。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邵先生称,存钱罐里是平时过生日等给2个孩子的钱,发现时只剩5000多元,孩子们已经集齐了2本无重复卡片的册子,10元1包5张卡,只有2到3张能用,废卡都被扔了,文具店老板说家长监管不力只退了800元,自己的目的也不是退钱,只想教育小孩让她们意识到错误。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指责: 感觉老板这么放纵也有点问题的!老板肯定也引导了,我崽有段时间我觉得他玩具特别多,文具店老板还经常留他在店里看手机之类的。后来禁止他去那边店里。

老板肯定有责任的!孩子小,不懂事,乱花钱。不是花150这是15,000。父母知道了肯定会来讨要说法。赚钱也不是这么赚的。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家长该吸取教训:我以前20块钱花的都很开心了,小孩真金白银用掉15000,不太好评价,当成家庭教育的学费吧!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现在的小孩真有钱,动不动就花了上万,放在以前我们小时候根本就不能想象!所以,从小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有钱也不能随便花!

2、虽然老板最终只退了800块钱,邵先生也表示只是为了教育孩子,但是有不少网友提出不同意见:商店老板也要有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起事件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邵先生的儿子在商店内买文具卡,双方事实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诚实履行合同!那么,商店老板明明知道邵先生的儿子反复买文具卡,不仅没有友情提示,反而为对方提供方便,就像网友猜测的,有诱导消费的嫌疑!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条明确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看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8-18周岁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从事部分民事行为,但是只限于平时买点读书用的文具等小额消费行为,要求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来看,本事件中,邵先生的儿子目前在读小学,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在文具店购买的是文具卡,看似与他年龄相符,消费行为合理有效!

但是,他在店内持续消费,并且消费金额高达上万元,也不是有什么实际使用价值的文具(再加上商店老板有诱导消费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消费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畴,需要其监护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否则,男孩的消费行为无效!

最后,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且不论商店老板到底有没有坑人或者诱导消费(因为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邵先生必须提供真实证据表明,商店老板存在尹力重要信息诱导儿子消费等系列行为,才能够撤销双方的消费合同)!

同时,笔者认为仅从男孩年龄及双方是消费合同关系来说,因男孩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且事前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事后没有得到追认,故双方合同无效!

此时,按照上述规定,邵先生作为家长,确实存在监护不力的责任,而商店老板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对此都存在明显过错的,需要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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