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医院嬉戏遭烫伤,谁的责任?法院这样判!

恩飞 2024-06-08 15:48:32

女童在医院的病房嬉戏被严重烫伤,到底是谁的责任。

事情经过

广西富川一所医院的妇产科,一个何姓女子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开水,他就放在走廊的一侧自己进到了病房。在这同时女童的父母在附近的病房探望病人,这个女童没有人陪,所以她独自一人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小宋在病房外跟人交谈,他看到这个孩子跑跑跳跳,为了制止她的行为,小宋就举起手用他的手指碰了一下女孩同的额头,然后这个小女孩就开始一步一步慢慢的向后走,最后掉到了原先何姓女子放的热水桶里,疼痛的大喊大叫,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的烧伤。

特重度的烧伤在四个等级当中是最严重的烧伤,对孩子来说特重度烧伤意味着烧伤的总面积占到了全身皮肤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

在后续的赔偿协商中,女童的父母认为这个被告何姓女子还有小宋以及富川的医院都是过错方,他们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因为没有办法协商一致,最终告上了法庭。女童的父母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四方主体必须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

首先是放置热水桶的何姓女子,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把装有开水的水桶放到人员密集的医院走廊,还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没有警示标志,自己又离开现场,导致女童掉进了这个热水桶,存在重大的过错,应该负主要的责任,承担50%的赔偿。

在走廊聊天的小宋他用手碰了女童的额头,导致她步步后退掉进了热水桶,等于是间接导致女童受伤,他应该负起次要的责任,承担20%的赔偿。

再其次作为女童的家长,他们带着女童就医却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女童的父母也存在相应的过错,需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

然后就是医院了,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是依然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以及日常管理的义务,没有人及时发现热水桶乱放,更没有及时消除这样的安全隐患,因此医院应该承担10%的赔偿。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了女童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总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姓女子,小宋,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的医院,四方共同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

结语

意外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对儿童的安全防护我们需要更多的警惕才能够少些后悔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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