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于破产程序保护公平受偿的对象是不特定债权人,前述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时间点系指破产受理裁定作出时间,破产受理裁定系无需送达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作出即生效,而不以执行法院知悉与否为前提,破产裁定作出时未转移所有权的债务人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本案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同日,其他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涉案房产使用权还未转移属于破产财产。
案例索引
《伊某、上海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163号】
争议焦点
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同日其他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涉及的执行财产是否还属于破产财产?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执行法院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是否应当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基于破产程序保护公平受偿的对象是不特定债权人,前述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时间点系指破产受理裁定作出时间,破产受理裁定系无需送达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作出即生效,而不以执行法院知悉与否为前提,破产裁定作出时未转移所有权的债务人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本案中,2021年11月3日,五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同日,昆明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2021年11月5日,昆明中院向申请人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送达以物抵债裁定,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昆明某公司申请对其财产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昆明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昆明某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此时,涉案房产使用权还未转移属于破产财产。
2021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昆明某公司申请对其财产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此时执行案件还未执行终结,昆明某公司提出异议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