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监护权与出生登记上户的因果关系

邦邦聊社会 2024-11-05 11:46:48

一、抚养权、监护权和户口的定义解读

抚养权:指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照顾的义务。简单理解即是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照顾养育。

监护权: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人身权益方面,享有监督和保护的权利。通俗理解即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管理。

户口:记录公民个人信息证明拥有我国国籍的法律凭证。简单通俗理解,拥有中国国籍才可以有户口,有户口才可以申领公民身份证。

二、现实中因为抚养权、监护权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引起的无法出生登记上户情形

按照常理,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落户,但现实中因为父母无法联系或者不配合的种种原因,造成了很多孩子无法办理户口登记,例如:

1、非婚生育,孩子生父或者生母因情感纠纷原因,失联不配合造成孩子无法办理落户。

2、国外分娩,孩子已经回国但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照料,因为申报主体不符,无法上户口。

3、生父或者生母失踪或死亡,孩子靠近亲抚养,监护人和抚养人资格无法确定,导致无法办理落户。

三、未成年人登记户口有哪些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20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以上两份法律法规是比较直观和具体的出生登记申报主体明确的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侧重由抚养人向户籍机关提出户口登记,而《管理工作规范》侧重由监护权人向户籍机关提出户口申报登记。

作为普通老百姓很容易造成困惑,父母一般都是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但特殊情况下,抚养人是亲近亲属,同时在履行监护人权利。抚养人形成事实客观抚养就行,但监护人却不能形成客观监护就能得到法律认可的。抚养是义务,没有人去抢,监护伴随是权利,很容易利益熏心。按部门规章文件指引理应由监护人提出上户申请,这是现实中执行的最常见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求监护人远比要求抚养人提出上户申请要困难得多。

那么以上文件存在约定不一,是否矛盾呢?按法律地位,《户口登记条例》作为上位法,《管理工作规范》作为下位法,下位法是否需要迁就上位法做出修改?换个思路来理解就可以明了,特殊情况下,能做监护人的几乎都是履行了抚养人的义务,已经是事实抚养人了,但作为抚养人却未必是监护人。所以《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监护人提出申请是从严要求,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约定。

四、抚养权、监护权与出生登记上户口有哪些因果关系?

(1)户口比抚养权、监护权更具备优先级

办理户口登记要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基础上,给予孩子优先保护,确保孩子在法律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在纠结抚养人和监护人这个资格上确认不了,就无法给孩子上户口,已经违背上户口的本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所以如何更方便给未成年人上户口,保障他的人权才是最优先的。

当抚养人、监护人因主体不清、资格不符、监护权被撤销等原因,无法行使帮孩子落户时,不可能等法院判决重新指定监护人再落户,应优先考虑孩子无户口造成的困难。

(2)监护人优先,抚养人兜底

实践中一般由监护人帮孩子登记上户,但当监护人无法再行使监护权时,应由抚养人帮孩子落户作为兜底。

这意味着,首先考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具备监护资格的亲属,当这些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次则由邻居、民政部门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履行。

总的来说,产生分歧点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字面上存在理解分,导致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理解偏差。个人认为可以在《民法典》下次修订时,给出更具体性的指引,免得百姓造成认知上的分歧。

或者由最高法、法工委,在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章作出司法解释和法律说明,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更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指引,毕竟户口登记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重要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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