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的司法机关联合发文,能解决占坑律师排挤家属委托律师现象吗

烟语法明 2024-10-25 17:04:00

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上升到制度性的硬性要求,律师中的司法机关指定律师,俗称占坑律师,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之间的矛盾乃至争斗,屡屡在网络上及现实中上演。有的,还酿成了全国性的关注话题,甚至到了有的律师代理案子没出名因此成了网络名人,甚至有的律师因此搭进去了律师证......

辽宁省公检法司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其中专门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依法接受委托的权利,不得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指定律师和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

有律师力挺这个文件称,终于有部门公开讲明,家属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效力高于司法办案机关指定的辩护律师了,以后再也不用跟办案机关争论哪个辩护律师的效力高了。之所以如此力挺,只因在司法办案中,屡屡出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家属,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之后发现,法律规定的两名辩护人的人数限制,已经被司法机关指定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占满了,办案机关不予办理会见手续。甚至有前几天还是家属委托的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到了开庭时,法院拿出了被告人解除辩护律师的证明,有的干脆只是口头通知法院已经根据被告人的同意安排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名额已满不需要家属委托律师了。

大部分家属,遇到这种情况,也就明白了办案机关不待见自己委托的律师,大部分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也就明白继续代理下去就是一场硬仗,会选择退让。可有的律师选择了据理力争,甚至采取了极端的手段。例如,之前有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将矛盾指向了办案机关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不惜公开举报其中的一名法律援助律师违规,逼其让位。没想到,好歹令其让位了,办案机关又补充上一位法律援助律师。这会儿,就算是被告人家属跑到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办公室斥责,人家也不让位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侦查期间、在审查起诉期间、受理案件期间,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上规定,是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法律根据。按照文本理解,委托辩护是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和予以执行的首选辩护方式,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为其指定辩护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相关的辩护规定也都体现了相类似的委托优先精神。如果深究以上法律规定的话,如果家属委托了律师,律师去羁押场所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一下,是不会出现办案机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跟上述人员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出现冲突的。之所以出现冲突,问题就出现在了办案机关想要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目的无非就是指定辩护人比较容易配合工作,不会产生“刨祖坟”、“死磕式”辩护。特别是对敏感、证据不扎实、疑难复杂、认罪认罚等案件,便于审判机关顺利审判,“案结事了”。

于是乎,上述法条中的文本理解,就成了办案机关跟辩护律师各人有各人理解的口舌之争,也就给了某些办案机关排斥家属委托律师的操作空间,最后也就演变成了权力决定,律师有意见却也投诉无门。最近,有律师撰文称,自己代理的一个刑事案件,经过认真的阅卷,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诸多问题,跟家属的交流非常融洽,获得了肯定之后,就约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了一番,后者当场也没表态。隔天,家属就找到律师,明确通知律师,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因为检察官已经通知家属,降低了量刑建议,条件就是本案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律师不得再提出办案异议。律师郁闷的上网大叙无奈。

最新的消息是,有法官开庭时直接规定,每个律师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不遵守该规定视为不遵守法律纪律。有律师发表质证时,因为临近时间显示被法官读秒,最后直接被取消了发言机会。律师抗议,法官予以训诫,俨然不顾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规定的,“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以上两个事例说明,如果不能解决办案人员跟司法结果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最高法院的发文要求,还是不能制止办案人员为了达到自己控制结案节奏的需要,通过变更律师或限制律师言行的方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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