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两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潘某1(2021年1月18日出生,于2021年12月18日死亡)。2021年8月14日,潘某1因肠重复畸形,就诊于被告医院,并接受了“腹腔镜探查+空肠肠重复畸形切除+空肠空肠端端吻合+回盲部淋巴结活检术”。
后于同年8月23日出院,9月3日在被告处复诊。2021年12月17日,潘某1因“头部外伤5小时,伴有恶心呕吐数次”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进行头颅CT检查显示“未见明显异常”。
初步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处理意见为予以注意观察,但并未要求留观或者住院。12月18日,潘某1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原告立即将其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急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诉请被告赔偿671980.5元。
三、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
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患儿来院时明确是因头部外伤导致呕吐,被告依据诊疗规范进行了检查,头颅CT显示没有异常,也没有出现血便等肠梗塞的症状,故没有安排做腹部CT(否则可能存在过度医疗之嫌)。
但在病历中写明了注意观察,如出现神志不清等症状要及时复诊,当时没有留观的指征。患儿从被告处离开到发病抢救长达12个小时,期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金额无异议,但被告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5%,精神抚慰金适当赔偿10000元。
四、尸检结果
潘某1符合肠扭转嵌顿持续时间较长,扭转程度较重,同时发生血管绞窄引起肠广泛性出血坏死,终致其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的诊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肠梗阻为腹部手术常见的并发症,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潘某1死亡主要是其腹部手术后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致。被告针对潘某1肠重复畸形的诊断正确,手术指征存在,手术时机恰当,手术方式正确,术中操作未见违规,术后对症支持治疗符合规范,
但在2021年12月17日的诊断中,在不能完全解释呕吐临床症状前提下,对腹部手术可能存在的并发症认识不足,未结合患儿既往腹部手术情况行腹部体检及相关检验检查(包括血气、电解质、腹部影像检查等),也未予留观或住院,仅诊断头部的损伤,存在漏诊可能,存在过错。
但客观上因潘某1无法主诉腹痛等症状,脑外伤对被告的诊断也存在干扰因素,结合鉴定结论,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
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合计1493290元,被告根据其30%责任比例应支付447987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共计462987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月31日判决,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46298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