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主张的还需举证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8 10:09:26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

诉讼法同时也确立了自认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那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院认为,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合谋通过共同确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自认制度暗含的适用前提应是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对抗性,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为了真正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自认制度,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第六条规定,“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来处理当事人的自认,并对被执行人的处分权利予以限制。

对被执行人的处分权予以限制需要正当性理由,有观点认为,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系因其有处分他人(申请执行人)可能的财产之虞,但是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是否享有权利依赖于本案诉讼的结果,如果案外人诉请成立,申请执行人可能的权利将被否定,可见,以此作为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权的正当性理由不妥。

被执行人处分权之所以被限制,是因为其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对抗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强制执行行为仅能由法院的裁判予以变动或否定,因为只有法院的裁判才可以否定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被执行人自认效力予以限制应当是正当的,亦是必要的。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