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无罪辩护之认定逃税的税务文书被依法撤销

季同谈社会 2024-11-27 04:57:20

逃税罪无罪辩护之认定逃税的税务文书被依法撤销

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追缴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是基于税务机关经检查、审理后认定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纳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税务文书就存在被依法撤销的可能。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下达的追缴通知是错误,则应认定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认定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依据就不存在了,不应追究纳税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1.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因证据不足被依法予以撤销,行为人涉嫌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1.1.案例一:金某某逃税案

1.2.办案机关:黄石市某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将本案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金某某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石市地税局对黄地税稽处[2016]61号处理决定书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为重大税务案件,经过原黄石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程序作出,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即金某某)向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2019年3月14日,金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要求金某某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同年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受理了金某某行政复议案,2020年6月5日作出鄂税复决字[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原黄石市地税局稽查局经原黄石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处[2016]61号)的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至此,金某某涉嫌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2.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是否又收回相关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起诉

2.1.案例二:郭某某逃税案

2.2.洛阳市某人民检察院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逃税行为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本案中,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是否又收回相关文书这一关键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税务机关已收回相关文书,交给了段姓工作人员,但税务机关段姓工作人员的证言否认收回相关文书。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矿业有限公司、郭某某不起诉。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不符合立案标准

3.1.案例三:雷某某逃税案

3.2.办案机关:乌鲁木齐市某人民检察院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作为新疆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隐匿销售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但该案现因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乌国税稽处(2013)29号税务处理决定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达立案标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4.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存在错误的追缴通知,应视为追缴无效,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即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4.1.案例四:钟某逃税案

4.2.审理法院:韶关市某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原判认为,纳税金额的准确性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均应以正确的纳税金额为准。本案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韶关稽查局作出的韶地税稽罚[2015]5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韶关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可见上述税务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那么韶关稽查局作出的韶地税稽处[201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韶地税稽限字(2014)第2、3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也是错误的,税务机关向被告人下达存在错误的追缴通知,应视为追缴无效。而被告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即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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