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手机店买手机,试用后预约新机,收到手机后发现自己和老婆照片,男子认为不是新机,要求退一赔三,店家:这是敲诈。法院判了。
杭州,郑先生和林女士这对夫妻档,他们的火锅店生意红火得很。
去年秋天,林女士的手机用了两年多,开始变得有点慢,郑先生就想着给她换个新的。
他们俩就一起去了手机店,店员热情地给他们介绍了几款新手机,还问林女士用手机主要是干嘛。
林女士说她主要是拍照发朋友圈,店员就推荐了一款6999元的手机,说这手机拍照特别棒,美颜滤镜也很自然。
林女士在店里拍了几张照片,觉得确实不错,就决定买了,店员跟他们说,这款手机今天卖完了,但是可以调货,三天后来取就行。
郑先生觉得等三天问题不大,就把钱付了。三天后,他们按时去店里,店员当面拆封、开机,还帮他们设置了手机。
回到火锅店,林女士用新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却发现相册里有他们在店里试拍的照片。
林女士赶紧叫郑先生过来看,两人一想,这不对啊,这手机店不会是给了他们一部样机吧?
他们立刻回到手机店,要求退货,店员一开始还坚称不可能,说手机是新调来的。
但是看到相册里的照片,店员也说不出话来了,只能道歉,说是可能拿错了。手机店老板也出来调解,责怪店员太粗心。
郑先生问新手机在哪儿,想要换一部,但店长也拿不出来。
郑先生这下火了,说你们这是糊弄人,要么退一赔三,要么就投诉你们。
手机店不同意退一赔三,只愿意退款,郑先生一气之下就把手机店告上了法庭。
手机店的行为涉嫌欺诈,他们明知是样机却谎称是调货的新机,用样机冒充新机销售,被质疑后又谎称“拿错了”,却无法提供新机。
这不是简单的失误,而是故意的销售欺诈行为,店员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手机的真实情况,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
样机虽然外观和功能与新机无异,但由于多人试用,已不再是全新商品。
郑先生支付了新机的价格,却收到了样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三倍。
手机店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欺骗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
因此,郑先生要求退一赔三,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手机店退款6999元,并赔偿郑先生夫妇20997元。
有网友表示:以前买衣服也遇到过这样的店员,说去拿新的,拿回来的还是那件样品,被戳破以后还不承认,样品有点瑕疵,一眼就看出来了。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