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报道有几天了,说合肥一个女生在火锅店把一部购置不到一年的iphone13遗忘在一个自助餐火锅店被人捡走,调取监控发现是一个男子拿走了,双方联系上之后对方索要2000元,并一度威胁刷机。
当时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将手机归还,建议女生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耿某。
不过媒体介入后警方又给女生做了笔录,最新消息是对方表态会把手机寄到派出所,目前女生已经表态收到了手机,看评论区是没有支付费用的。
这个事儿中间我也看到很多自媒体分析,有的说是侵占罪的,有的说是敲诈勒索罪的,有的说是强制交易罪的,这个就很有趣了。
先说明我个人对于捡拾手机索要钱财的做法是不支持的,以前我也捡到过手机,那是在马路上,后续我联系上对方就直接归还了,如果是在这种店铺里,一般我就交给前台处理就完了,拿走我不是会做的,但是每个人选择不一样,这个男子的说法是一时头脑发热。
这个报道其实很重要,之前如果光看媒体报道这一点并不明确他的主观状态,因为极目新闻一开始说是在警方帮助下联系到对方,而大皖新闻的报道说的是对方联系了该女生,这两种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后者有可能对方并不是要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就比较难论证,但现在他自己承认是一时头脑发热想要据为己有,那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很清楚了。
不过侵占罪我认为比较难构成,根据女生的说法这个手机价值6000元,而侵占罪一般要求一万元以上,而且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所以讨论侵占罪没什么意义。
强制交易罪也比较难论证,当然他一开始是为了非法占有拿走的手机,但是他后续索要钱财的做法主观状态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虽然他确实提出了自己买下手机的方案,并且愿意把手机里的资料给女生发过去,这中间他还发了一张截图,可能是某个二手平台的页面,试图说服女生这个手机二手价值也就两千多。
但他并不是说你非卖不可,而是可以选择支付他好处费寄回手机,我认为这并不符合强制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一个基础问题是,捡拾遗失物确实是可以获取一定的费用,民法上叫无因管理,当然这个一般限于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如何论证必要费用是一个双方举证的过程,这个协商阶段对方开价并不能确定对方没有相关费用,只能说你们先进行一个协商。
敲诈勒索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分成两种情况,刑法里的敲诈勒索罪要2000元以上,他虽然一开始提出了2000元,但是后来降到了1000元,这个数额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勉强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有对敲诈勒索的规制,可以处15日以下罚款1000元。
问题就在于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说的敲诈勒索,他自己的表述是说的气话。
但我个人会认为,气话也可以构成敲诈勒索,因为你确实给对方造成了被逼付款的感受。
只不过这个案子稍微有点复杂在于后半截,双方实际上就价钱达成了一致,女生说自己是学生没那么多钱,这个男子就把价格降到了1000元,当然他说有500元去向餐馆要,这个人家不可能给他,所以其实他们达成的价码就是1000元。
然后这个女生先转过去500元,男子给她发了一个快递单号,让她再转剩下的钱的时候,女生突然提出要等发货了再转,男子又取消了订单,并且退回了500元。
他这一退,对于他敲诈勒索违法认定就会有争议了,因为这说明他并没有试图无偿占有这500元,这件事变成了因为支付方式产生的民事纠纷了。
那么很多人质疑警方的做法,首先警方并不是说不能管,但是不能随便用强制手段管,这一点警方开始没有说错,你如果一定要强制手段那就去起诉,刑事自诉侵占罪或者民事起诉财产权都行,这肯定没问题。
而从现有证据看认定刑事犯罪是比较困难的,你可以说他提出的诉求并不合理,这个也就是民事层面的问题了。治安上认定也会有点麻烦。
但这就进入有趣的部分,为什么后续警方又给女生做笔录了呢?我个人理解目前不像是刑事程序启动,否则就不用男子寄回手机了,他选择自行到案或者等公安机关去采取强制措施就行了,这不是过家家,刑事程序启动不是那么容易停止的。
目前比较有可能是当时治安案件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敲诈勒索的治安违法来调查,那可能有人说了,你不是说很难构成敲诈勒索么?
确实难构成,但是不难启动调查啊,构成不构成不得调查才知道么?现在女生提出了敲诈勒索线索,警方先把笔录做了,你把手机寄回来算你俩和解,你不寄咱们再说,你不怕麻烦就行,一般人这时候也就把手机还回来了。
但是如果这男的就是头铁,就是不给,你调查就调查,我跟你拼到底,我就要我的无因管理费用,这事儿怎么收场就不好说了。也是麻杆打狼两头害怕。
咱们以前讲孙菲菲被打案的时候就说过,治安违法查处异地人员是非常困难的,这个成本也太高了些。
而且回头警察认定敲诈勒索治安处罚,然后男子来个行政复议,再投诉你用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到时候也很麻烦啊。
老实说,警察能不能确定督查部门来了肯定向着自己说话呢?
这就不得不说,社会影响是不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个人不能确定,只能说多少有点好奇。
那可能有些朋友就要问题,如果我这事儿上不去热搜,公安机关不管,我是不是没办法呢?
其实这是我觉得很有意思的地方,社会公众期待让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然后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换取对方认怂,但其实如果是公诉案件,这是不能做交换的,你也撤不回来立案,如果是自诉案件那你就不应该找公安机关。
而且刑事促民事的好处是当事人可能会省事儿,因为是公权力在推动问题解决,但是启动公权力是比较麻烦的,我也说过很多次了,刑事的门槛是非常高的。
另一方面很多人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这也很有趣,因为就这个事情来说,如果走法院女生是稳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说到这里很多人要说了,去法院太麻烦了,而且一审几年,这谁耗得起呢?
这就得说一句,情况已经有变化了,现在去法院立案不是一定要等开庭判决,法院在推行“枫桥经验”诉源治理,可以给你做诉前调解啊,然后有的案子就是不开庭直接调解解决,好像法院特别喜欢诉前调解,也不知道是不是有kpi。
可供参考的是贵州有一个案子,一个人丢了手机被索要3000元,然后他起诉到法院,就是诉前调解处理,都没有开庭,对方归还手机,调解完之后失主主动给了对方480元无因管理费用。
这个相比起警方处理法律程序上其实要更顺一些,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民事纠纷,法院可没这限制,而且也不用非得上热搜,根据资料合肥法院系统近年也在推行一站式多元解纷,这事儿如果合肥法官出面调解,就不如公安机关调解么?拿法官不当干粮是怎么着?
我觉得可能要一方面还是要捋顺法院的工作,优化程序,另一方面做好宣传,让公众对法院这边的变化更了解,吸引更多的人走诉前调解渠道化解纠纷,这对整个社会矛盾治理也是有好处的。
同时有个不成熟的设想,能不能考虑打通公安机关和法院这边的工作,像这种非常简单的案子,都知道她能走法院诉讼,有没有一个渠道直接就转给法院多元调解那边处理,她自己跑去法院立案,立案庭还得先了解一遍,然后收材料等调解,年底了这不是给人家增加工作量么?索性把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好的信息材料给过去,直接做立案前的调解不是大家都省事儿么。
当然这可能是我想的美,只是说确实去法院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渠道,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考虑是否要采用吧。
以上就是我对女生丢手机被索要2000元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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