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刑法第二十条”,是这次全国两会的一个热词。我奇怪的是,它为什么现在才被唤醒?几十年来,它为什么一直在沉睡?
刑法第二十条,是专门讲“正当防卫”的。原文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上网查了一下,“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1979年就出现在刑法中了。此后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十条,已经问世27年了。
然而很遗憾,27年来,它基本在沉睡。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很艰难,很苛刻。
今天,在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提出已经45年的今天,在经过明确和完善作为《刑法》第二十条已经25年的今天,正当防卫条款才终于被唤醒。
这个条款沉睡的时间也太长了。
人们不由发问,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条款,为什么这样嗜睡?为什么如此难以唤醒?为什么千呼万唤始出来?这背后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问题?
作为老百姓,我们当然不知道。但是,我们很想知道,同时,忍不住想对其进行自己的揣测。
1、会不会是因为实行不法侵害的都是强者,都是有势力有背景的人;而遭受侵害的都是社会底层的人,都是老实软弱、没有关系,没有靠山,没有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底层百姓?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向实施不法侵害的这一方倾斜了?
2、会不会是因为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金钱贿赂的干扰,不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3、会不会是在执法观念上存在误区,执迷于“死有理”,认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是罪不至死?
4、是不是在执法的过程中,站在平常的人视角,苛求遭受侵害的人一定要客观理性,绝对不能紧张和慌乱,必须掌握好防卫的时机和尺度?
当然,这都是我的推测。也可能还有其他因素。
不管怎么说,反正这次在全国两会上,新闻媒体用“唤醒”这个词,充分说明这几十年来,刑法第二十条是在沉睡。这是不争的事实。
现在回过头来看,在刑法第二十条沉睡的这几十年里,我们对一些受到不法侵害者的防卫行为的判决,是不是有点不恰当?是不是有点滋长了坏人的嚣张,束缚了受害者的防卫手脚?
同时,对以前出现的反抗不法侵害,导致实施不法侵害者死亡的那些案件,是否需要重新审理?
像手持器械砸门进入受害者家中,被受害者打死的案子,是否需要再次审理,重新认定?
像恶霸霸占村里老实人妻子六年,还要侵犯老实人女儿,被老实人酒后打死,结果判处老实人死缓的案子,是否判得太重?是否需要重新审视?
不管咋说,唤醒刑法第二十条是社会的进步,是法治的进步,是遵纪守法者的胜利。我们应该祝贺这种唤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