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通知员工解除后继续缴社保,劳动解除了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12 17:16:53

【裁判要义】

公司发出的邮件内容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劳动关系在公司向庄某发送的离职通知书到达庄某时解除。此后公司继续支付最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的事实。

【案情简介】

庄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自2021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实发工资月均19,146.30元。2022年8月31日公司人事向庄某发送名为“离职通知书0831”的电子邮件,载明“经部门提出,你的工作能力已达不到部门要求,经与你协商,你对于经济补偿金金额已无异议,只是对于约定一次性支付周期时间有争议,目前还在协商中……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庄某邮件回复不认同解除协议。

2022年9月1日,庄某至公司,因被踢出钉钉系统而无法正常打卡,当日下午公司收走庄某工作电脑,管理人员告知庄某不再安排其工作。公司按2590元/月支付庄某2022年9月起的工资,至一审庭审结束未为庄某办理退工手续。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延误退工损失等,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一审未予支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延迟退工的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当就双方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是否达成一致、解除通知发出时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全面审查。公司发出的邮件内容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劳动关系在公司向庄某发送的离职通知书到达庄某时解除。此后公司继续支付最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的事实。因公司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并延误办理退工手续,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延迟为庄某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

【案例来源】

2024年4⽉26⽇海二中院与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十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8:未经协商一致径行解除未办理退工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意味着当合同一方表达出解除合同的意愿,并且这一意愿被对方知悉时,合同即产生法律上的解除效果。无论用人单位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还是口头方式表达辞退员工的决定,这些行为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重要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提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非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的辞退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采取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向公司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询问是否已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等手续。这样做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做出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决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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