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
一名六岁的女孩竟然被高年级的学长在学校里泼了开水。
导致她的面部、胸口和大腿严重烫伤,经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
10月13日,当地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事件是恶作剧,并不是有意为之。
而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
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
尽管按照《刑法》11岁的肇事男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他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无论其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肇事者的家长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而受害人家属则有权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次事件中监护人的责任不容忽视。
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严格监管,确保其能够安全健康成长。
女童家属应积极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对于当地教育局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对此事的回应属实令人难以理解。
六年级的孩子难道不知道热水有多烫?如果让他泼自己身上他敢么?
仅仅为了保住自己的名声就忽视烫伤会对受伤女孩的未来造成多大的影响是不是过于不负责!
面部留疤会不会让这个女孩被歧视?她未来会不会感到自卑?这都是有可能的!
希望未来能尽快完善对未成年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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