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
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征拆案件中一项非常重要且必要的程序,在后续诉讼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其答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千万不能视而不见。因为,你的合法权益会因此受损。
下面,我们一起走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李佳欣律师代理的这一起关于信息公开的成功案例。
一、案件事实
杨某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和房屋,在多年前被征拆,杨某等了多年但是一直没有获得安置补偿,无奈之下杨某专程到北京经过多方考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其房屋安置补偿事宜。在代理过程中,针对其所在村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却从未对外公布相关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支付数额,2022年10月25日,杨某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EMS向当地街道办申请书面公开“征收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到位证明》。
街道办于第二天签收了杨某邮寄的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此,团队律师为杨某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3年2月14日向杨某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街道办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面对街道办的不作为通过团队律师的工作使得杨某取得了第一轮的胜利。
同年2月23日,街道办向杨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是却以“其负责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不涉及费用测算及落实”为由,认定杨某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团队律师再次指导杨某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5月4日,市政府维持了街道办此前作出的告知书。
针对此结果,团队律师并没有气馁,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撤销街道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年7月20日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李佳欣律师出庭代理了该案。
二、律师办案思路
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李佳欣律师认为:根据“审批土地件”和《征收集体土地批复的通知》等文件内容,街道办负责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工作。但街道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其“负责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不涉及费用测算及落实”,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三、诉讼过程
街道办辩称:其作为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不涉及费用测算及落实,已向杨某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向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咨询。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市政府辩称:其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四、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街道办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撤销市政府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对杨某2022年10月2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五、在明律师提示
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重要的维权方式。有的被征收人积极行使自身知情权,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到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对其施加压力,以便争取时间,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关部门也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这时该怎么做呢?
1、对于“超期不予答复”的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据此,不论所申请的信息能否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所以,如果相关部门超期不予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2、对于“答非所问”的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以答非所问的方式来予以答复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3、对于“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行政机关以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