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3月17日,卞某某母亲杨某孕9+月,被告某市某医院以妊娠监督收入院,因被告未能正确评估卞某某体重,造成原告卞某某臂丛神经损伤。同时,原告杨某妊娠后即在被告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被告从未告知婴儿异常,致原告卞某某出生后经某大学某医院检查为完全性肺静脉异位连接,右手拇指多指。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过错行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69835.69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某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并不准确。某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某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中认为被告在原告3月17日分娩后出现血氧饱和度度低,呼吸略促进,周口略发青等症状,被告未能早期判断存在先天性心脏病的可能,因此存在未尽高度重视的诊疗义务,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
但被告在原告儿科住院病例病程记录中记载原告3月17日住院时就已经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呼吸衰竭等疾病,被告的诊断完全符合原告的病状并针对性的采取了入住重症监护室、入保温箱、新生儿监护、监测血压、记24小时出入量、无创辅助通气改善呼吸等治疗措施。
2、即使在4月14日原告被某大学某医院诊断为完全性肺静脉异位链接(心上型)后被告的诊疗手段仍然延续之前的治疗方案,可见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治疗方案已是被告改善呼吸困难的治疗措施。因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已尽与被告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再者,在原告3月17日入院后被告就向原告父母告知原告病情严重需要上呼吸机辅助通气,在3月25日被告第五次与原告父母沟通时建议将原告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家属不同意要求留在被告处继续治疗并愿意承当相应后果。
原告入院后原告家属就将原告独自留在被告处,多次拒绝与被告沟通。在原告住院的62天里,原告家属拒绝缴纳医药费、拒绝被告合理建议、在原告病危抢救时也拒绝到被告处面谈,只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抢救后果自负。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的主治医师多次与原告家属联系告知病情提出合理建议,被告的行为符合告知义务。
3、综上,被告对原告无论是在诊疗措施还是告知义务上都符合诊疗规范,履行法定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死亡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愿意承担人道主义赔偿责任。原告出生62天就离开这个世界,被告为此深表遗憾,并且在原告生产过错中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臂丛神经损伤,被告愿意承担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请贵院核定。
四、尸检结果
卞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符合心上型完全性肺静脉异位连接、房间隔缺损所致的呼吸、循环工程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医院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卞某某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某医院存在未能尽到高度重视的诊疗义务,延误诊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卞某某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因为诊断的延误,导致被鉴定人未能尽早得到治疗,使其丧失了存在生存机会的可能。被鉴定人卞某某符合心上型完全性肺静脉异位连接、房间隔缺损所致的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此为其自身先天性心脏病,该病为较严重的先天性畸形。
七、庭审意见
被告某医院对卞某某臂丛神经损伤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卞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2023年9月1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7213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