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医生“闯入”女患者治疗室,隐私风波引发精神赔偿之争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4-07-15 09:55:22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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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女士(59岁),因“反酸、口苦、便次多两个月”到肛肠医院就诊,医生高某(男)诊断为慢性肠炎,治疗内容为结肠水疗。王女士在进行结肠水疗的过程中,医生高某进入水疗室,王女士对医生高某进入水疗室反应激烈,医生高某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请来女护士陪同,医院视频显示,医生高某在水疗室停留两分钟,女护士比医生高某延迟30秒左右进入水疗室。半月后,王女士到中医院就诊,主诉难以入睡10余年,中医诊断为不寐病(心虚胆怯),西医诊断为睡眠障碍。

王女士认为,男医生高某无理由闯入女患者治疗现场,侵犯了其隐私权,且造成了其精神受到损害的后果,起诉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等。

法院审理

王女士称,结肠水疗,是一种通过自动化仪器设备+患者自身配合使用,不需要人工操作,只要把一条约2寸长的引流管儿置入到患者的肛门里,设定好时间,治疗仪器就会自动完成整个冲水排水的过程。护士在治疗仪器上设定好时间(一般40分钟)后,会给患者一个电子铃,告诉患者有事按铃呼叫。其正在治疗室里忍受着肛门插管的痛苦不适接受治疗,男医生高某擅自进入女患者带有暴露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特点的结肠水疗治疗室里,给女患者造成突然惊吓,并在女患者的治疗室里滞留两分钟之久,属于侵权行为。在没有受到惊吓伤害之前,患有轻度睡眠障碍,受到惊吓伤害之后,病情加剧。被诊断为“不寐症心虚胆怯”,即在原有不寐症病情之上增添了新病情,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方辩称,医生高某进入水疗室是履行作为医生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的水疗室属于诊疗病人的常规场所,医生进出水疗室系履行医生职责,且男医生高某在王女士要求下请来了护士陪同,以上情形说明男医生高某不存在对王女士的侵权故意及行为,王女士仅以医生进出水疗室为由主张医生侵犯其身体隐私权,该理由不能成立,王女士并未充分举证医生存在不正常的诊疗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人格权是存在于民事主体人格上的权利,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自然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其私密空间,极为敏感,一旦被非法暴露于外,会产生极大的羞耻感,是对自然人的极大羞辱。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患者的隐私,侵犯患者隐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既是医务人员执业要求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中,男医生高某系患者王女士的主治医生,建议患者进行结肠水疗的也是该医生,其在女患者接受治疗期间到治疗室查看,属于履行医师的职责,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且女患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医生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的诊疗行为,故法院认定由女患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服务存在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由于病情需要,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难免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部位。作为患者应当相信医生,尊重医生的劳动。作为医生,也要重视告知义务的履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沟通、告知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同时也是在纠纷发生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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