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中,审判长答记者问有一句话值得大家深思和讨论,一句只有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订婚等民间习俗是封建陋习,不受法律保护。问题来了。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华民国,国家给公民颁发多少结婚证,订婚,结婚不享受法律的保护。难道说他们享受着爷之辈的待遇还都是违法的非法同居。
/我们首先要把结婚的概念解释清楚,结婚的概念首先是具有夫妻之实的财产共有,共同承担生儿育女的抚养任务,即所谓的生儿防老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结婚双方不仅有生育女的义务,也有养老的义务。
丶新中国成立后的八十年代。在各事业单位,为了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就要求夫妻双方到当成的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明。这就是审判长所言的法定结婚!
但是…貝体订婚强奸案中,如果领证难道就结婚了吗?审判长称之为法律保护的这种结婚是否合法?
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论证…因为事情发生后、涉案女子报警、根本女方要求尽快结锴、然后把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子、尽快补齐二十万彩礼、但条件是女子和其母亲生活、;这样就是结婚了吗:这符合结婚的概念吗:
结婚的概念应该有夫妻之间的性关系、共同支配的财产、和生儿育女、养老的客观义务…;本案中,女方母亲不能和男子共同生活的结婚要求、那一条符合结婚条件
1、女子和其母亲生活、如何赡养幸苦半辈子拿出血汗钱给她彩礼的父母…如何生儿育女、
2,所以民政局的结婚并不能反映客观意义上的结婚,而只是一种结婚证明而异。而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就足洞房花烛夜的天要之实的性炎系?
3,女子所说的非自愿,既没有聪明阳光to的追求肉体的快乐,也没有所谓的谈了三个月的热恋中的精神生活,更没有生儿育女的现实生活?女子非自愿所反映的客观物质是什么。是男子的二十万彩礼,房产加名后提出离婚,就是谋取男子的财产
中国社会的买卖婚姐中,都有男子和女子强行发生关系的事实存在,在这类案件中都视为买卖婚姻无效。曾有一例判买方强奸的没有。更何况在此案件中,男女双方还谈了三个月的恋爱,女子拿了男方的十万彩礼,那里有买卖婚姻的迹象,更何况女子还是和男子亲亲热热的,搂抱着自愿进入婚房。哭喊着跑出房子喊救命岂不是栽脏陷害。
更为可笑的是,被骗到山区众多女性被人强行发生关系的也没有听说涉案男子那一个被判一年半载的,所有的一切后果都是人贩子和女方承担,男子只承担经济损失。然而,订婚案中,女人自愿的拿了彩礼,自愿的进入婚房,然尔,所有的后果要男子一人承担,,女房不承担任何后果,还有人厚颜无耻的说十万彩礼延不够其精神损失,还要男方赔礼道歉。?这些以性诈骗团伙如此嚣张跋扈
肆无忌惮的进行敲诈勒索不给予严励打击,必然后拢乱婚姻市场,危害後统的公秩良俗,文化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