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醒!上海,小女孩在小区荡秋千,为了追求刺激,竟然并排站立,不料出现了意外状况,小女孩的家属将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据媒体介绍,这件悲剧发生在 2022年6月,两个9岁女孩小樱和小可在小区游乐中心玩秋千,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立在秋千的脚踏板处,将秋千荡得很高。
此时,小樱的爸爸和奶奶在较远处与旁人聊天。突然,小樱因无处抓握,从正在摆荡的秋千上跌落,被秋千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秋千之间。
事发之后,小樱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小樱家长悲痛欲绝,认为涉案秋千的设计有问题,才导致悲剧发生,于是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最终,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酌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担40%责任。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有网友质疑:家长都不管设备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评论区下面马上有热心网友回复家长怎么管?就是荡秋千,孩子这么大了,家长什么都要管吗?
家长要承担责任,但是设备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条件也要承担责任,正常来说居委会也要承担30%责任,因为他们没有严格审批设备资质标准!
还有网友指出这个是荡秋千,站着玩儿责任更大。马上就有网友反驳:绝对的产品设计质量问题。给孩子玩的秋千,设计时就应该遇见会有孩子站起来的可能性。就像给孩子用的铅笔是不含铅的,你不能说笔是用来写的不是用来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件事情呢?
第一,秋千距离地面的高度,和摆动的幅度都超出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设备公司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对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民事侵权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为原则为例外!
并且,通常来讲,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虽然很多网友吐槽,被害人小樱都已经9岁了,而且他的爸爸奶奶在荡秋千的时候都在不远处,跟别人聊天疏于照顾,并且不是坐着荡秋千,而是选择并排站着,跟设备公司有什么关系?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出来设备公司确实存在疏忽,一方面就是秋千的高度距离地面,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同时就是秋千荡起来的幅度,所以认为秋千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存在明显缺陷的,与意外事件的发生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定设备公司对此要承担责任!
第二,小樱的爸爸以及奶奶在远处聊天、疏于照顾,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在这一起案件过程中,设备公司固然要承担责任,因为秋千存在安全缺陷,同时小樱的爸爸以及奶奶未尽到必要的看护职责,同样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忽视关系,所以应该减轻设备公司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设备公司承担60%的责任,设备公司不服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改判40%的责任!
至于说,物业公司和居委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上所述,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小樱家属方面没有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主证的原则,所以物业公司居委会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照料或者看护孩子丝毫不得马虎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