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法集资案判决生效,遗漏参与人还能报案吗?如何救济?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2 08:23:0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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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众型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遗漏被害人的情形比较普遍。

非法集资案判决生效,遗漏参与人还能报案吗?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九民纪要》)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据此,在非法集资刑事判决生效后遗漏的参与人报案的,通常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事实构成犯罪的

(一)若遗漏被害人的涉案损失金额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而涉案资产分配尚未开始或正在进行中,可以建立公检法三家会商机制和快速处理机制,对被害人的损失金额予以确认,直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从而让遗漏被害人所受损失能得到最快和最大限度的救济,避免诉讼流程导致的诉讼资源浪费。

(二)若所遗漏的被害人或损失数额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此时需要由公安机关对遗漏的被害人或损失数额进行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对查证属实的漏罪另行起诉,再由人民法院对起诉的漏罪进行判决,并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最终刑罚。

二、如果新事实不足以构成新的犯罪

如果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所反映的事实从集资数额、集资人数、经济损失等方面均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八条的标准,无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时,这应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视情节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清退集资资金。

如果非法集资人服从处理决定,则可以将清退集资资金的决定和追缴、发还集资款的判决由法院执行部门制定统一方案加以执行。如果非法集资人不服处理决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加以救济。集资群众的损失和非法集资人的权利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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