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企应建电池回收渠道”

新蕾电池 2024-05-08 02:35:15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当前,动力电池回收面临着回收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厘清废旧电池回收主体责任对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意义重大。

据了解,早在2018年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便提到,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2023年12月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原则上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

两项规定均将汽车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并明确了具体职责划分,助于电池回收市场规范化运营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当动力电池的容量低于初始容量的80%,便不再适用于电动汽车等高需求电池领域。

而自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至今,已建成了产业链最全、规模最大的动力电池产业体系,动力电池退役市场规模庞大,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看好行业发展前景,A股公司纷纷加大力度布局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汽车企业、回收企业、材料企业、电池企业联合实现从绿色报废端到绿色产品端的定向循环成为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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