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拉斯金说过这样一句话,“狂妄者走自己的路,最终走向毁灭。”
这句话非常适合这位嚣张跋扈的奔驰车主,他的背景或许很深,开的又是尊贵的奔驰车,但当他举起拳头的时候,所有的尊贵都已经灰飞烟灭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徐女士母亲拿了驾驶证后,很高兴,她开着车,载着徐女士和孙女到海南旅游。
1月29日这天,他们的车辆准备过湛江收费站,一辆河北牌照的黑色奔驰车,突然毫无征兆的对其进行插队加塞。
不知道是因为徐女士母亲刚拿驾驶证不久,还是其他原因,刚开始的时候,徐女士母亲没有让。
奔驰车呢,不管不顾,强行进行加塞,这就导致了两辆车差点撞到了一起!
按理说,只是虚惊一场,现在大过年的,事情到了这里就应该结束了。没想到,奔驰商务车突然停了下来,接着,驾驶室下来一名身穿泥土色毛衣的男子。
这名男子一边冲徐女士母亲喊话,“你们属大渠的啊!”一边走到徐女士家的车前,挑衅道:“撞!撞!撞!”
这个时候,徐女士站出来了,她抱着出门在外,没必要多惹是非的心态,解释说,“自己是按照路走的。”
不料,男子竟对徐女士一家作出侮辱性手续,称“你牛,你牛。”
徐女士还想解释,可男子已经不想听了,他一拳砸在徐女士家车的引擎盖上,然后对着徐女士母亲恶狠狠地喊道:“前后能差一分钟吗?”“撞!你再撞!”
徐女士母亲今年71岁,身上又有病症,徐女士看到,非常担心,连忙站出来问男子要干什么,并表示要报警。
可是,男子毫不在意,他让徐女士随便报,并不断地用污言秽语,辱骂徐女士等人。
这场纠纷,持续了有10分钟左右。
徐女士当时考虑到堵车,没有报警,选择忍下这口气,到达目的地后,徐女士把视频发到网上,让大家评评理。
事情后续:
徐女士发文称:“虽然你是尊贵的奔驰车主,也或许背景很深,我们让你了。但是当你插队不成恼羞成怒,骂骂咧咧,并且对我们举起拳头的时候,你也没什么尊贵可言了。”
“虽然我们怕耽误上船没有报警,但是引擎盖的大坑记录着你无敌的霸气。”
徐女士表示,今天准备去定损,车上老人孩子吓得不轻,“可惜我不是个男的,要不然一定跟他刚一下!”
因奔驰商务车挂的是河北的车牌,事发后,河北保定交警在社交媒体评论区回应称,相关情况已和事发地单位进行联系,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1、都这么明显的证据了!还在调查!骂人!恐吓!还调查啥?
2、车虽然是河北的,但事发地在广东湛江,广东湛江交警和警察应该出手了,千万不要让他逃回河北。
3、公开高速入口全程视频,先搞清楚谁插谁的队,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说清楚谁对谁错自然一目了然,是非分明之后一定要惩恶扬善。
4、这件事希望交警和派出所联合办案,给不遵纪守法的坏典型极速处理。
5、寻衅滋事了解一下、直接关15天就完了、留个案底。
距离过年,也就十一二天的时间了,河北的这位奔驰车主会在拘留所过年吗?
1、《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警察内部是有分工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情,应该由交警出面管辖。交警发现车主有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会把案件移交到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的民警对其处罚。
2、表面上看,奔驰车主有多个违法行为,比如辱骂(公然侮辱他人)、砸坏车辆引擎,引起交通堵塞等等。
是不是说,要分别对其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呢?
比如公然侮辱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又或者砸坏车辆引擎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男子的行为具有连贯性,他的一系列行为应该综合评价为逞强惹事,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
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交警将其移送至派出所后,警方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26条: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规定了两个处罚区间:
第一,一般情节,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情节较重,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究竟应该怎么处罚,需要看《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内容。
指导意见规定: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2500元等等,属于情节严重。
由此可见,男子将面临的处罚是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警方决定对其顶格处罚,比如行政拘留15天,那他就只能在拘留所过年了。
反之,如果只拘留10天,大年三十之前,他还有可能出来看看烟花,甚至在外面吃顿过年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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