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毫无底线的吃瓜者说“不”

剑鸣涛声 2024-08-14 22:26:06

这几天,赣地万年两位书记的“闺闻秘事”,在全网引起了一众吃瓜者的狂欢。当然,这与老百姓对当官者的态度有关。

要问现在的老百姓对当官者啥态度,轻了说,是“相当不友好”;重了说,是“切齿痛恨”!当然,这与某些机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密切相关。

曾几何时,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官方机构叫得最响的口号。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这句口号,现在几乎演变成了“为人民币服务”!

岂止如此,为钱之外,更有人将目光盯紧了权,盯紧了色!

但是,两位书记的故事虽然罪孽沉重,但愚以为,罪不至死!尤其是那位相对弱势的女书记,我们甚至要给予她一些同情!——毕竟,官场险恶,俗话说的,伴君如伴虎!为了避免成为虎口食,采用舍车保帅策略,失去一些,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

可有些毫无底线的吃瓜者,恨不得将两人打翻在地,甚至一棒子打死,再踏上一万只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请问:这是谁给你的权力?你有何资格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指指点点、评头论足?

在这众多的吃瓜者中,昨天,我看到一篇文章,特别不友好!全篇的声态语气,对父女两人充满了揶揄、讽刺和挖苦!所以,笔者在其文末毫不客气的留言:

咱能不能不那么损啊?她爹也就是一个老退休教师,即便不老,即便不退休,依教师现有的生存环境,连山珍海味都认不全——思考、认识、处理问题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这是毋庸置疑的!换换二人,他就不会把这事捅到网上,结果闹得满城风雨!

在李父看来,女儿被人带走已经两个多月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看来女儿一定是遭遇了不测!俩月不见,以为失联,救女心切,于是按照女儿的事先吩咐,将家丑外扬,捅了出来!——殊不知,这吩咐也存在一定的认知问题!没有办法,头发长,见识短啊!

结果,实名举报,遂使事情没法收场,但罪不至死!可现在,闺女身败名裂不说,仕途大概率也走向了穷途末路;更重要的是,还有孩子需要上学,还有丈夫需要工作,还有家人需要生活……这样一闹,颜面尽失,几乎相当于一丝不挂的暴露在众人面前!

尤其是那几段录音,更是有些毫无底线的吃瓜者,如苍蝇逐臭,兴奋到了极点!一而再、再而三的把每个音符都展示于众,生怕漏掉了一个标点符号!

俗话说:要得公道,打打颠倒!我就想问问那些毫无道德可言的吃瓜者:如果这事发生在你家里人、你家姐妹身上,别人如此待你,你心里会怎么想?

咱能不能多少有点同情心啊?!

民法典关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是这样规定的:

1、隐私权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并列,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内容,即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详细列举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处理私密信息等。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

隐私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而个人信息权益则保护的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虽然两者有所交集,但保护的重点和范围不同。

5、私密信息的特别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既适用隐私权的规定,也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私密信息的双重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典通过多个条款,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隐私权的内容、保护范围及侵害行为类型,为自然人的隐私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这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错换人生28年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些唯流量马首是瞻的毫无道德、人格底线可言的吃瓜者、捉刀者和抢手,专门撇开事件本身不说,而去盯住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个人信息,不惜造谣、污蔑、诽谤、诋毁、辱骂当事人的人格,甚至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了恶劣影响!当事人忍无可忍,绝地反击,不少人因此摊上了官司,不得不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费等等。

因此,奉劝那些吃瓜者:瓜果飘香季节,吃瓜可以,但千万别连瓜蒂都给啃吃了!那样,你是会造成消化不良,会拉肚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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