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案掀起的北宋四场法律大讨论,但讨论的不是判案而是立法

湘姐观历史 2024-12-21 15:09:16

【金句开篇:一场谋杀案,引发北宋最高层的四次“舌战”】

“谋杀未遂的人可以自首减刑,那杀了人是不是也能自首?”这听起来像是个脑筋急转弯,却真实发生在北宋的朝堂之上。

一次看似简单的谋杀未遂案,竟让北宋的皇帝、宰相、司法大臣们杠了整整两年,连最高权力机关都被拖下了水。

一边是朝廷权威,一边是法律尊严,谁都不愿松口。最终,皇帝亲自下场,拍板定案,却反被弹劾“立法违法”。为什么会这样呢?

【从谋杀案到立法风暴】

熙宁元年(1068年),山东登州发生了一起谋杀未遂案。

嫌疑人阿云因谋杀失败而自首,这本是一桩小地方的刑事案件,却因一个问题引发了轩然大波:法律规定,谋杀未遂的人能否通过自首获得减刑?这个问题让案件从地方司法程序一路烧到了皇帝的案头。

北宋的法律传统相当严格,尤其是对“谋杀”这种罪名。

按律例,“谋杀”一旦成立,不论是否成功,罪名都极为严重。但阿云的自首行为引发了争议:既然谋杀未遂,是否可以认定为“情有可原”?朝廷内部由此分裂成两派,一派主张从严,另一派则认为应与时俱进,体现宽容精神。

这场争论不仅是关于法律条文的较量,更深层次的是朝廷法制走向的分歧。

【王安石的立场,为什么赢了?】

熙宁年间,北宋已经建国百余年,经历了“澶渊之盟”和“宋夏和议”后,天下相对太平,社会也逐渐由乱世向治世过渡。

在这种背景下,朝廷内部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法律应由“从严”转向“从宽”。王安石正是抓住了这种“时代的脉搏”。他主张,既然谋杀未遂的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且主动自首,就应当依据情理减轻惩罚。

王安石的胜利并非因为他的逻辑有多缜密,而是因为他站在了士大夫阶层的心理预期上。对于这一派人而言,法律的宽严是治世的重要标尺,而宽刑正是“太平盛世”的象征。尽管王安石的推理有些“奇葩”,甚至被人讽刺为“反常识”,但他的立场却符合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

最终,他的观点被宋神宗采纳,颁布了“七月诏书”,正式将谋杀未遂自首减刑写入法律。

【三法司为何怒了?】

宋神宗的“七月诏书”一出,等同于绕过了三法司(大宋的最高司法机构),直接以皇权发布法律。这对于三法司无异于当众“打脸”。

按照正常程序,皇帝的诏命需要经过三法司审核、商议,才能上升为敕令。

但这次,宋神宗和王安石直接拍板,让三法司既没有参与感,更没有话语权。

三法司的反应极其强烈。审刑院、大理寺的官员直接表态反对,甚至有人采取“行政不合作”的方式,将诏命原封不动地退回中书省,理由是“语焉不详,无法执行”。这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中堪称“离经叛道”。

更有甚者,三法司联合起来,质疑宋神宗的诏命“违反立法程序”。简单说,他们认为,皇帝虽然是最高权威,但也不能随便改动法律。

【王安石舌战群儒,真的赢了吗?】

面对三法司的集体抵制,宋神宗将王安石推上了前线,让他与三法司当面对质。王安石虽然在“政治立场”上站稳了脚跟,却在“法律逻辑”上掉入了对方的陷阱。

三法司质问他:“既然你主张谋杀未遂可以自首减刑,那谋杀成功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自首?”这个问题看似荒谬,却精准地击中了王安石逻辑的漏洞。

让人意外的是,王安石不仅没有回避,还顺势回答:“对,谋杀成功的人也可以自首。”这个回答瞬间引爆了朝堂。按照大宋律法,杀人罪是“铁律”,自首根本不可能减刑。但宋神宗却选择力挺王安石,甚至颁布“庚子诏书”,规定谋杀成功者的自首案件也可以“奏请裁决”。这让三法司更加愤怒。

【二府议法,谁才是最后赢家?】

事情发展到这里,已经不仅仅是王安石和三法司的争执,而是朝廷核心权力的较量。当三法司要求重新讨论法律时,宰相曾公亮公开表态支持:“既然反对意见多,那就重新议法。”这句话看似平淡,却彻底撼动了王安石的地位。因为在宋朝,宰相的态度往往代表了朝廷的最终意见。

最终,宋神宗不得不亲自出面,在熙宁二年八月下诏:“谋杀未遂自首减刑”的规定依然有效,并重申了先前的七月诏书。

尽管这场争论历时两年、耗费无数人力物力,但结论早已注定:皇权高于一切。

所谓的“二府议法”,不过是一次“走过场”。

阿云案的结局,表面上是皇帝和王安石的胜利,但实际上却暴露了北宋法制的深层次问题。

方面,宋神宗试图通过个人意志推动司法改革,但却在程序上屡屡“违规”;另一方面,三法司维护法律权威的努力,也显得有些刻板和僵化。

这场长达两年的法律大讨论,不仅让“谋杀未遂是否能自首”成为一个永恒的争议,也让人们看到北宋官员的彪悍——他们敢于对皇帝说“不”。

有人说,阿云案之后,北宋的法制走向更人性化,但也埋下了权力干预司法的隐患。

这场围绕一桩谋杀案的风波,或许只是北宋法治史上的一个小插曲,却让后人看到了那个时代的复杂与矛盾。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