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与魏女士系同事关系,这天晚上,两人与其他同事在某烤肉店,一起聚餐喝酒。聚餐结束后,魏女士呈现饮酒过多状态,不仅情绪激动,而且站立不稳。
男子陈某见状后,遂以搂抱的方式,将魏女士一路搀扶至烤肉店大门口处的长椅上。其后,男子陈某将魏女士放于自己腿上,并用双手环抱住魏女士。
而在魏女士坐在男子陈某腿上期间,男子陈某存在用手抚摸魏女士的大腿、胸部等隐私部位行为,魏女士对此抵触情绪较大,多次奋力将男子陈某的手推开。
在长椅上待了段时间后,男子陈某与与同事余某,一起将魏女士扶上公司的商务车。上车后,男子陈某与魏女士同坐后排,而同事余某则坐在副驾驶座。
在车上期间,男子陈某以拥抱、拍肩膀等方式,安慰酒后情绪激动的魏女士,并存在趁机用手触摸魏女士的手臂、胸部等行为。
当司机孙某将车辆行驶至魏女士居住的小区后,魏女士打开车门下车,坐在小区停车场旁边的路边醒酒,男子陈某在其身旁陪同。
其后,男子陈某将魏女士送至单元楼电梯口,魏女士自行乘坐电梯回家。第二天早上,醒酒后的魏女士,以自己受到男子陈某猥亵为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陈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最终,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陈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男子陈某趁魏女士醉酒之机,在烤肉店大门口处的长椅上以及公司的商务车内,趁魏女士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用手抚摸魏女士的大腿、胸部等隐私部位,其行为应当依法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陈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案发当晚,男子陈某未对魏女士实施猥亵行为。因魏女士当晚酒喝多了,男子陈某只是以拥抱、拍肩膀等方式,安抚情绪失控的魏女士,并制止魏女士在车上发酒疯。因此,请求法院对男子陈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为:
1、案发当晚,在烤肉店大门口处的长椅上,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男子陈某确实存在触摸魏女士大腿、胸部等隐私部位的不当行为。然而,上述行为触及魏女士的敏感部位时间短、程度轻,尚未达到需要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因此,男子陈某在长椅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2、公诉机关指控男子陈某在商务车内猥亵了魏女士,直接证据仅有魏女士本人的陈述,而二名现场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未看见男子陈某对魏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因此,关于男子陈某在车内是否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存疑。
3、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应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本案中,魏女士对于男子陈某如何猥亵自己的记忆完整、细节描述清晰,而这明显不符合醉酒的典型特征。因此,案发当晚,魏女士究竟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是否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存疑。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男子陈某对魏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亦不能充分证明案发当晚魏女士因醉酒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故而公诉机关指控男子陈某犯强制猥亵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男子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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