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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经济市场中,有一种现象普遍存在,那就是“一人兼任多家公司财务”,这种模式到底可不可行呢?我们看看税务怎么说?
根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一个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财务职务,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可以兼任多家财务的。
那为什么会说对于“个人兼任多家公司财务或办税人员”会被重点监管?
这是因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违规操作频发、易致工作失误、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出现备案变革不及时的情况。
在之前税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企业通过互相兼任对方多个财务,以此达到对该企业的实际控制,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宿迁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宿迁一位企业负责人邓某,先后在不同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与他人成立多家生物质燃料企业,利用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的退税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涉案金额高达 7.2 亿元。
案例二:哈尔滨 “暴力虚开” 发票案
哈尔滨市发现近 200 家 “空壳公司”,多为一人同时兼任多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或财务人员,这些 “空壳公司” 简单粗暴对外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达 57 亿元。
那么将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呢?
1、重点监管代理记账
因为代理记账行业是最容易出现一人兼任多家公司财务的情况,因此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将重点从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进行监管。
2、对财政部门、行业主体等重点监管
主要对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还有社会公众三类群体进行重点监管。
3、明确规定,个人严禁代理记账
财政部明确规定,禁止个人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未经批准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个人,将被直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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