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辞退案背后的吊诡迷局

顽强的星星 2024-02-20 09:24:57

我(罗女士)因执行了老领导指示:以停薪留编做对外办学,两年后新来的领导不承认,因为这个事情,意见不统一,所以就引发这一起辞退事件。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2008年11月7日发出《关于辞退罗某丽的通知》,至今仅仅是通知而已,未执行任何辞退法规规定的辞退法定程序,特别不发我《辞退证明书》、不移交我的档案衔接社保,是不可饶恕的辞退违法操作,全国人民15年工龄达退休年龄都能进入社保的权利,我30多年工龄却被违法辞退剥夺了。

这领导坚持发了辞退通知,完成辞退,关系终止。他眼里 政策法律=0,真是无语。

这领导亲力亲为,这起闻所未闻的辞退,辞退程序严重违法;辞退理由造假移交档案证明造假;对我作除名败诉后,倒返除名案时间内做二次辞退,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辞退所指的旷工是莫须有加罪;以旷工辞退停薪留编乱作为;抵制执行生效审除名案006号裁决。

这起2008、11、7日的辞退,是严重违法的、带虐待性的、侵犯人权的辞退。

剥夺了我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进社保获养老金;

剥夺了2010、2011、2012仅仅三年社保给副高职称提高退休金待遇的合法权益;

剥夺了除名006裁决我在学院工作及退休的合法权益;

剥夺我满30年工龄,符合国家提前辞退政策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为保障合法权益, 我起诉、上诉、再审。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道,不知为何正义的天平完全倾斜。我提交的16份真实合法重相关的事实证据,一审不采用。只采信对方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支撑的学院不承认办学、擅自出去旷工 的口头说词,认定辞退合法有效。不支持我因确凿证据法律证实这辞退违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而诉求撤销辞退通知,诉求按学院同等级别核计退休金。

 

二审主审F官余某在庭审前、开庭、下发判决书前,已手握本案16余份合法真实重相关的事实证据及其它有关证据。这些证据证实,辞退程序严重违法;辞退理由造假移交档案证明造假;倒反除名案时段内的二次辞退,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所指的旷工是莫须有的加罪;对停薪留编辞退乱作为。余F官居然盲从地判决认定辞退合法有效。

下面最最重要的证据,国家接收档案规定女干部只接收50岁以下 我身份证2008已53岁,是铁一样的证据,证实’学院”不能移交我的档案衔接社保,写实辞退不合法没有效。

“被告”对原告除名败诉后,倒反除名时间内又作二次辞退。除名=辞退、又辞退,都以旷工处理;都用相同辞退法规第三条第四款;除名时间完全涵盖辞退时间。法律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写实辞退不合法没有效。

旷工辞退与停薪留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以旷工辞退停薪留编的我是乱作为。旷工辞退与停薪留编事实行为完全不同,余F官何能混淆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作混淆认定辞退合法有效?

本案一二审再审F官对上述明明发生的辞退严重违法的事实、视而不见,极其出格地认定“被告“的虚假观点,不是学院派出…擅自出去;教育…不回学院;属于旷工作判决依据,判决认定辞退合法有效,不支撑原告合理合法的诉求。这些F官的行为,在自告颠倒法律惩恶扬善为手握法律惩善扬恶了。

我十多年的依法维权,异常艰难,无依无靠的正义,输给无所不能的权力!我走完了法院程序,去年到J察院符合抗诉,又遇不予支持…。J察院还把我去年向最高检院党组巡视广西写的申诉材料挂上12309后,胡乱搪塞超两年不受理截留,难道司法领导看不到这些损坏司法公信力的违规操作?

法律规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掷地有声!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获得保护!相信国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带给坚守与呼唤公平正义的每位公民,能看到司法公平正义的曙光的希望!

恳请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倾听老百姓在呼唤公平正义的声音、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解决老百姓身陷非公平公正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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