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所代理崇明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案胜诉

香菱谈趣事 2024-11-19 03:43:24

梁鹏与梁骥是兄弟关系。1980年,两人的父母在上海市徐汇区某村建造了7间平房。后因兄弟俩要结婚生子,父亲梁赞在与他们协商后,达成一份家庭内部协议,约定由梁鹏、梁骥各分得三间住房,剩余一间由父母自用。

1990年,梁骥携妻女独立分户,并以“原住房陈旧破烂”为由,申请将其分得的三间住房拆除后翻建,获批后异地建造了自家房屋。因房屋状况发生改变,梁赞遂在与妻子商议后,又作出一份《声明》,再次重申了此前家庭内部协议中,各家庭成员达成了分家析产的事实。

2023年9月,梁赞去世。此时剩余四间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仍登记在梁鹏母亲的名下,而母亲年事已高,为了避免以后梁骥罔顾家庭内部协议的约定,执意要将剩余四间房屋作为母亲的遗产要求分割继承,梁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协议的效力,并委托了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李梦洁律师、张玮玮律师代理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梁骥提出,梁鹏同样申请了异地建房,案涉四间房屋中,属于梁鹏的三间应予拆除,剩下一间应作为父母的遗产处理,如梁鹏拒不拆房,则其应一并作为遗产,由兄弟俩均分继承。

对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建房用地申请书》、《农户宅基地实际确权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指出梁鹏并未申请过异地建房,梁骥要求拆除房屋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律师还提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声明》是梁赞生前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处分,系有效遗嘱,而梁鹏母亲对他的诉讼请求亦不持异议,故案涉房屋自东向西13间房屋应归梁鹏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案涉房屋自东向西13间房屋归梁鹏所有。

订立家庭内部协议,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各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家庭内部协议对当事人各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