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合同和侵权纠纷能共同主张?冒用莫须有的大品牌构成欺诈吗?

行摄阿晁 2024-10-15 13:11:56
医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能共同主张吗?冒用莫须有的大品牌构成欺诈吗?

医疗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多产生于医美合同纠纷。那医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能共同主张吗?且看下面的案例介绍。

事实经过

某年9月17日,原告前往被告咨询眼部美容事宜,在名称为“重庆医某国际美容中心医某整形顾客咨询表”上填写自己信息。同年9月22日原告以主诉“眼周皮肤松弛,自觉眼袋不好看想改善”为由,就诊于被告处,术前诊断:双侧眼袋、中面部松弛、上睑皮肤松弛、上睑皮肤臃肿,某美容诊在局部麻醉下行“六合一眼袋、中面部提升、上睑吸脂、额肌提升”手术。本次手术共花费医疗美容费48663元。

因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曾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共花费74323元,医保统筹部分报销1858.39元。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2,986元、医疗服务费的三倍损失145,989元、误工费52016元、鉴定费15,555元、公证费4,000元、交通费11,218元、外地就医住宿费5,403元、残疾赔偿金169,004元、复印费68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36,860.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全部费用。

司法鉴定意见

原告面部玫瑰痤疮病情不构成伤残,该病情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30%;

眼睑轻度畸形,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诊疗行为是造成该病情主要原因,参与度75%;

双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该病情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50%。

法院说理

一、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问题。

(一)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原告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被告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接受原告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合同的本质属性及法律的保护范围看,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原告诉讼请求的三倍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某公证处人员对互联网上关于“医某、医某整形美容”等广告宣传证据来看,网络页面内容虽为“医某、医某整形美容亚洲第一品牌”等,而实际宣传对象却为被告。实际上原告就诊时被告与该品牌无任何关联。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文书等均显示有“医某”字样,从诊所宣传的外观均可以误导原告认为提供美容服务的机构是“某国际医学美容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告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进行行政处罚。被告在其办公场所、网络中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显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正是由于被告的虚假广告使得原告接受被告的服务,应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被告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损失。

二、关于本案原告主张其他诉讼请求的支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解释》规定,本案系原告在被告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遭受侵权损害,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规定。根据鉴定意见,结合被告存在伪造病历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按照75%的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伤共计270563.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美容服务费三倍损失1459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说理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虚假宣传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告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情况有:一,当事人网站发布介绍其诊所负责人张某为‘东方美学设计大师’的相关内容,却无法证据证明,医某国际整形中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被告使用“医某”等广告宣传与某国际医学美容中心类似,其宣传内容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消费者原告正是基于对广告中所宣传的医疗美容技术和实力的信任而选择该医疗美容服务,一审法院结合事实认定被告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赔偿原告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阿超哥个人观点

医美欺诈常见哪些类型?

虚假宣传:医美机构通过发布不真实的广告内容、夸大产品功效或服务疗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例如,医美机构发布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

非法行医:医美机构聘请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手术或治疗。例如,医美门诊部明知聘请的医师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执业证,仍允许其为消费者进行美容手术,并伪造病历,构成欺诈。

价格欺诈:医美机构在公示价格时存在不清晰、原价被夸大等情况,欺骗消费者。例如,医美机构在进行宣传时使用了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

隐瞒信息:医美机构存在未如实告知、隐瞒医疗机构的执业状态。例如,美容中心在未取得医美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消费者实施治疗,也未如实告知产品的详细信息。

销售假货:医美机构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医疗美容用针剂或其他假冒产品。例如,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肉毒毒素、玻尿酸等医疗美容产品。

恶意诱导:通过各种手段如“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消费。例如,医美机构通过“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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