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系安全带!濮阳这些车辆被曝光!

濮宝来报道 2024-09-30 03:54:41

上车后第一件事是什么?

“当然是系好安全带啦!”

😅😅😅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

仍有部分驾乘人员

没有系安全带的意识。

安全带=生命带

清丰这些人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被曝光!

有你认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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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09月19日17时40分,王某琳驾驶“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沿清丰县凤鸣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人民路凤鸣路口时,与自西向东赵某莹驾驶车牌号为豫JD2***4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琳及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张某泽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琳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莹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泽无责任。

2024年09月22日9时25分许,胡某国驾驶豫J3***7的小型客车,沿清丰县云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东环路交叉口处,与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朱某甫驾驶的豫J3***K的轻型货车碰撞,致车辆损坏,胡某国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胡某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朱某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胡某国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甫负次要责任。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濮阳华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未处理车辆多,逾期未检验车辆多,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来源:畅通清丰公众号

编辑:吴钰

初审:宋冬冬

终审:王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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