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市场销售的食品里,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谁都知道,这样的食品一旦销售出去,将使广大的购买和消费此类食品的消费者遭受难以评估的身体损害,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严重的不夸张地说,会对整个民族健康造成伤害。就像19世纪英帝国列强向中国人输出鸦片,令国人因吸食鸦片导致整个民族精神萎靡不振,从而给扣上东亚病夫的帽子。
一百多年过去了,我们国家早已摆脱列强殖民,走入了法治国家的道路。如果现在还有谁敢贩卖鸦片、毒品给国民吸食,那必然会遭到极其严厉的惩罚,包括处以死刑!这就是我们过去不久的惨痛经历得来的血的教训。如今毒品、鸦片显然得到了极好的抑制。
可是除此之外,某些团体为了经济利益,对国民日常食用的食品动起了手脚,如果向食品里添加各种科技狠活儿,尚在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内,还算知道守法,那么向食品里添加有毒物质,显然就超出了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更何况还是长期添加。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刑法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对这种丧尽天良,祸国殃民的行为,刑法同样给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处罚,不仅可以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可以处罚相关单位。
刑法追究责任是一件复杂和严谨的过程,涉及大量的案情调查和法律规范的运用。我们知道了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也可以估计一下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罪责有多大。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要令犯罪的人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是为了挽回被破坏的公正和公平,弥补被犯罪破坏了的人们的基本人格尊严,让社会恢复到正常的法治和道德秩序中,让人们对生活仍然抱有希望,对人性抱有希望。
社会运转出现失误,不要紧,只要这个社会有完整和充分的纠正和惩罚机制,就能将造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最怕的是,缺少了纠错和弥补机制,或者这些机制仅仅停留在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