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纠纷案今日宣判,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歌母亲696000元,启宗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虽然判决还没有生效,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毛病,有网友称“判的还是太少了”。可见,大家最朴素的认知里,对于刘鑫获得救助后,将江歌推向死亡,事后的言论,真的是毫无底线,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这样的判决彰显了公平和正义。
抛开民事赔偿部分,很多网友问为什么没有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日本没追究,我国也没追究,到底该不该追究呢?
日本的法律,我不太懂。但根据我国《刑法》,确实很难认定刘鑫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需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刘鑫虽然关门不让江歌进去,导致其被陈残忍杀害,从主观上看,其应该没有杀害江歌的主观故意。她的确应该为她的自私负责,为江歌的死负责。如果不是她,江歌也不会招致杀身之祸。但不能据此认定她有杀害江歌的故意。从客观上来讲,刘鑫并没有实施杀害江歌的行为。
有人说,江歌是因为帮助刘鑫才被害的,刘鑫有救助江歌的义务,她把江歌挡在门外,就是不作为,就构成了犯罪。
法律对于不作为犯罪,最重要的一点是,构成犯罪的一方具有某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比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警察对公民的救助义务、丈夫对妻子的救助义务等,如果不作为则构成相应犯罪。
但对于本案,二者并不具有特定关系,仅是同学关系。刘鑫对处于危险之中的江歌没有伸出援手,的确是一种不作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
正如判决所论述的: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民心所向,是对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弘扬,有利于引导诚信友善,恪守了社会底线,是对逝者的告慰,对家属的一种精神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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