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一名从事高空抛物和垃圾清运工作的孙某不慎失足坠亡。家属随后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赵某和钱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装修业主赵某和垃圾清运承揽人钱某共同对死者家属赔偿10余万元。
据了解,孙某找到钱某,由他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楼下,约定报酬为200元。然而,在丢最后一袋垃圾时,孙某不慎失去重心,与建筑垃圾一同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和钱某均拒绝赔偿,导致孙某的亲属不得不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这不仅可能导致自身伤亡,也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法律明文禁止高空抛物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赵某作为装修业主,应当对建筑垃圾的清理负有责任。而钱某作为垃圾清运承揽人,虽然并未阻止孙某抛掷垃圾,但他在清运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赵某和钱某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这起事故再次提醒我们,高空抛物是一种极为危险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自身伤亡,还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的伤害。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切勿贪图方便而违反法律,以免得不偿失。
同时,对于从事高空抛物和垃圾清运工作的人员,也应当加强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