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强奸幼女的校长,谁让恶魔再当老师?
6月30日,封面新闻《教师涉猥亵女童被刑拘 曾强奸幼女被打得跪地求饶》报道了曾经某乡村小学的校长,现在的教师刘某林的“前世今生”。刘某林作为6月9日因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国际学校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已于6月11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06年,刘某林曾经因为强奸幼女被判刑七年,这才几年工夫,刘某林怎么又变成老师了呢?要知道,教师的准入门槛是很高的,就算是普通人,想要当个保安都必须要向单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刘某林当老师的资格审查为什么会形同儿戏呢?是谁让这个恶魔有机会再次当老师的?在此案调查期间,必须要追究到底。
从此前新闻中报道过的教师、甚或是校长强奸幼女的犯罪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师德”教育一直在教师中进行,但教师中的某些“败类”,却从来也没有因经常受到“教育”,就“改邪归正”,或者是因自己是为人师者,而对自己的禽兽行为“收手”。
而今天这则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林,更是一个“反面典型”。从其一贯的表现来看,就是一个完全的禽兽。而他之所以在多年以前可以逃脱更加严厉的惩罚,就是因为中国人把“面子”看得特别重。我这里所说的所谓“面子”,和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然,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布被强奸女性的真名实姓,结果也不见得就对被害女性更加有利。而且,西方女性的地位也是慢慢提高的,就算是麦当娜这样的超级女明星,在当年初出道时遭受过强暴,当时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而只有当她现在已经变得足够“强大”之时,才敢“曝光”当初的不堪经历,来提醒广大女性保护自己。
因而,当一个幼女被强奸之后,家属为了保护其不再受到二次伤害,都非常不愿意让“无关”的人知道这段不堪的经历,确实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就是由于强奸案件、尤其是幼女遭受强奸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来处理这类事件,就给了“禽兽”们再次伸出“魔爪”的机会。
比如当年那个当场发现其强奸幼女行为的女孩家属,虽然愤怒地当时就把刘某林打得够呛,以至于刘某林不得不向女孩家人“跪地求饶”,但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自己“忍气吞声”了。
就在这件事发生不久之后,“村里又传出一个小学女生怀孕”,也是“遭到了刘某林的强奸”,而“为了保住孩子的名声,孩子的家长也选择了沉默”。
根据新闻中的描述,刘某林的第一次被抓经历,多少有些“巧合”的味道。当然,也是刘某林过于“张扬”,以为自己是那里小学校的一名校长,就有“过人之处”。而看到多名女孩在受害后只是选择沉默,也给了他继续作案的“底气”,因而从未想过“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浅显道理。
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案发前刘某林当校长的时候,竟然还曾以《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现代校长》为题,在《贵州教育》杂志“校长论坛”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论述“作为现代校长首先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要有一身正气……”
再次当上老师的刘某林,如果稍微还有点良知的话,那么就应该为自己的“狗屎运”而暗自庆幸。当然,如果他真正“改邪归正”,“夹起尾巴做人”的话,也不可能落得现在这样的下场了。在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今年6月初,贵阳市的马先生听妻子说,正在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上六年级的女儿娜娜,可能被她的班主任刘某林猥亵了。”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并被刘某林猥亵过的,可能还有多名女生。”
说实话,当看完今天这篇“起底”文章之后,笔者顿时感到一股逼人的寒气从心底升起。因为,一个在13年前就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的人,却还“有能量”再次当上老师,真的非常令人感到害怕。应该说,让一个对幼女有“特殊兴趣”的“禽兽”,再次得到接近幼女的机会,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教师“入职程序不规范、入职材料缺失”,确实值得拷问。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入职材料存在造假情况”,学校对其入职“把关不严、管理不规范”,也确实是一件非常蹊跷的事情。
根据刘某林的生活轨迹,在他人生的相当长阶段里,都或多或少地有着强奸和猥亵幼女的事情发生。这就说明,类似刘某林这样的人,确实是“狗改不了吃屎”,可能犯罪确实是“基因”中带来的东西。这也就难怪在某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这类犯罪,都有着很多强制性的方式。普通人都会被实施“化学阉割”,以前是教师的,至少应该是永久剥夺其执教权。
例如,韩国目前对这类罪犯,都是采取“化学阉割”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直接促成韩国实施这项处罚方式的,就是后来被拍成电影的“素媛案”,那一起相当严重的强奸幼女案。可以被拍成电影用来“警示”后人,说明“素媛案”确实是引起了全体韩国人的集体愤慨。据说,因为以前法律在惩戒强奸幼女犯罪方面的缺失,“素媛案”的罪犯即将出狱。韩国媒体这次没有继续沉默下去,而是在公众面前曝光了罪犯的真实面目,以免他“继续害人”。据说,素来以“保护人权”著称的韩国司法界,这次居然没有人出面“追究”媒体的责任,也就是“默许”了媒体这样“仗义执言”的行为。
那么,在今天新闻中这个13年前就曾经因为强奸幼女而被判刑的校长,再次犯下同样罪行的时候,我们可以期待他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他这样的典型案件,会不会促成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改革呢?如果真的有更加严厉的法律出台,刘某林应该被“化学阉割”吗?不管怎样,永久剥夺其执教权,让他永无机会接近和伤害幼女,确实是司法机关必须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