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胡宗正(中)和书记员上门做当事人工作。 宋慧玲 摄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我们就在发愁,判赔的钱能要到吗?破裂的水管怎么修?没想到胡法官还会上门做工作。”
“胡法官,我们邻里之间为这个事情身心俱疲,今天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以后我们和睦相处,都向前看。”
8月15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在一审承办法官——三山经开区法院胡宗正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场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这起矛盾尖锐的邻里纠纷是由水漫新房引起的。
2020年,周某与葛某相继购买了同一小区相邻的两套房屋,就此成了邻居,关系一直不错。2023年8月13日,周某女儿、女婿返回家中时发现,家中一楼、二楼地面大面积积水,积水最深处分别有10厘米、6厘米,且积水还在顺着楼梯不停往一楼流。周某女儿随即联系了物业管家、亲戚朋友来家中处理积水,排查积水原因。
经物业公司现场排查发现,周某家中积水系其邻居葛某家中二楼水管爆裂,致水通过二楼墙面渗透到周某家二楼,再从二楼流淌到一楼。
大面积的积水导致周某家中墙皮脱落发霉、家具开裂发霉、电器进水损坏,周某夫妇不得不出去租房居住,损失惨重。
几经协商无果后,周某夫妇一纸诉状将葛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积水导致的财产损失、在外住酒店费用、在外租房的房屋租金、搬家费及鉴定费等共计19万余元。
胡宗正接到此案后,认为关键在于确认渗水发生的原因和各项损失的认定。他和书记员先后5次到涉水房屋内实地勘验。鉴定公司提出不具备鉴定条件,退回鉴定申请。原、被告充满对立情绪,都不愿调解。
经过审理认定,案涉渗水成因鉴定虽然因为不具备鉴定条件而退回,但综合物业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的证词,以及现场积水分布情况,周某家中积水是葛某家水管漏水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葛某夫妇应对周某家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法院结合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情况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支持了周某家中因泡水导致的财产损失、住宿费、鉴定费以及符合市场价格的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渗水原因系葛某家中水管漏水所致,并无不当。在损失认定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实地勘验情况,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葛某仍然不服,声称要申请再审。
“房屋泡水的结果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葛某夫妇也并没有行为上的主观故意,对于他们来说,接受这个结果需要一个过程。想要案结事了,必须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胡宗正说。
一边是亟待修缮的房屋,一边是矛盾深化的邻里关系,长期耗下去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二审维持原判之后,胡宗正再次做起双方当事人工作。
胡宗正分别和原、被告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引导他们积极解决纠纷,同时以类案判决为示范,详细解释了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依据,耐心解答当事人疑惑,最终化解了双方心中那堵越垒越高的“心墙”。
“之前我坚持认为肯定不是我们家水管的原因,听了法官对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十分耐心细致的解释,我愿意和对方讲和。”葛某率先表态。
8月15日,葛某夫妇和周某夫妇都早早来到法院。在胡宗正的支持下,葛某当场一次性将赔偿款支付给周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双方就其他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葛某承诺将破裂的水管重新修缮,周某主动表示可以请工人到葛某家中修理。这起闹了一年之久的邻里纠纷,终于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记者:周瑞平丨通讯员:鲍洁 宋慧玲
责任编辑:刘洁 | 联系电话:(010)67550743 | 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